年产 600 万件泵体及缝纫机外壳机械配件生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424MA35FYJ10L | 建设单位法人:丁高岗 |
丁三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工业园吴都项目区天德重工产业园 2#厂房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 600 万件泵体及缝纫机外壳机械配件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C33-金属制品业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工业园吴都项目区天德重工产业园 2#厂房 |
经度:114.60608 纬度: 29.0323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3-31 |
九修环评字〔2021〕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2-03-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47.5 |
22 | 运营单位名称:**** |
****0424MA35FYJ10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424MA397GPA3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2MA37P4EA7Q | 竣工时间:2021-03-3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3-10-0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3-11-0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600万件泵体及缝纫机外壳机械配件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600万件泵体及缝纫机外壳机械配件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项目主要以外购的钢坯为原料,经制模、熔化炉熔化、浇注成型、切割、热处理、抛丸打磨、检验等工序后入库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以外购的钢坯为原料,经制模、熔化炉熔化、浇注成型、切割、热处理、抛丸打磨、检验等工序后入库外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覆膜砂废气采用“集气设施收集后+等离子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排放;打磨和抛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自带除尘系统处理,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排放;中频炉熔炼、热处理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冷却器+布袋除尘”处理,天然气燃烧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中频炉熔炼和热处理废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排放,各类废气排气筒高度设置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切割粉尘采用“水膜除尘”处理,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无组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原环评中废气治理措施中抛光粉尘由布袋除尘+15 米排气筒,实际项目根据 实际生产情况,抛光机的抛光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净化后车间无组织排放;原 环评中 1#排气筒是中频炉+热处理废气+天然气废气,实际项目热处理采用电,没有天然气废气产生也没有热处理废气,因此,中频炉烟气经 1 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外排;原环评中 2#排气筒是覆膜砂再生废气,原环评中覆膜砂再生系统2#排气筒废气治理措施由等离子UV光氧+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实际覆膜砂再生废气经设备自带 1 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12 米排气筒外排;原环评中有切割粉尘采用水膜除尘,实际项目中有打磨粉尘自带除尘系统。 |
实际项目热处理采用电,没有天然气废气产生也没有热处理废气。2#排气筒实际覆膜砂再生废气经设备自带 1 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12 米排气筒外排,效果一样;原环评中有切割粉尘采用水膜除尘,实际项目中有打磨粉尘自带除尘系统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残金属废屑及次品、炉渣、除尘灰、废活性炭、废UV灯管和生活垃圾等。废UV灯管(HW29)、废活性炭(HW49)属危险废物,其他属一般固体废物。 | 实际建设情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残金属废屑及次品、炉渣、除尘灰、废活性炭生活垃圾等,废活性炭(HW49)属危险废物,其他属一般固体废物。 |
统2#排气筒废气治理措施由等离子UV光氧+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实际覆膜砂再生废气经设备自带 1 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12 米排气筒外排。未使用等离子UV光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1267 | 0 | 0 | 0 | 0.127 | 0.127 | |
0 | 0.063 | 0 | 0 | 0 | 0.063 | 0.063 | |
0 | 0.006 | 0 | 0 | 0 | 0.006 | 0.006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303 | 0 | 0 | 0 | 303 | 303 | / |
0 | 0.035 | 0 | 0 | 0 | 0.035 | 0.035 | / |
0 | 0.041 | 0 | 0 | 0 | 0.041 | 0.041 | / |
0 | 0.0341 | 0 | 0 | 0 | 0.034 | 0.034 | / |
0 | 0.165 | 0 | 0 | 0 | 0.165 | 0.16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mg/L) |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厂 区绿化灌溉,不外排 | 该厂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1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49.6mg/L、氨氮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19.2mg/L、pH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7.4mmg/L、悬浮物最大日均排放浓度为44mg/L,均满足环评中参照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水喷淋+活性炭吸附+12m排气筒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 覆膜砂再生废气 采用“集气设施 收集后经 1 套水 喷淋+活性炭吸 附+13m 高排气 筒” | 中频炉烟气处理设施出口的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 |
2 | 水 喷淋+活性炭吸附 +13m 排气筒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 水 喷淋+活性炭吸附 +13m 排气筒 | 覆膜砂再生废气处理设施排口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 |
3 | 自带除尘 系统处理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 打磨和抛光过程产生 的粉尘经自带除尘系 统处理 | 处理设施排口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的旱作标准,回用于厂区绿化灌溉,对区域水环境影响很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公司三级化粪池,,回用于厂区绿化灌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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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应完善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市****执法大队备案。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环境安全,发生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应完善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市****执法大队备案。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环境安全,发生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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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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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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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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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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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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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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