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对〈**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申请》(介环发〔2024〕2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期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该项目涉河部分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七、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八、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8月19日
附件
**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7月26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环境局**分局、**咖度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恒源****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介****管理局于2023年8月以介行审项目审字〔2023〕66号文对《**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市地表水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河流水质自动感知体系建设、入河排污口精细化监管体系建设、水污染预警溯源站建设、近岸AI视频监控体系建设和水环境综合监管系统建设。其中河流水质自动感知体系建设选取汾河干流重点点位安装6****监测站,在汾河支流安装2****监测站。
二、本****监测站8处,其中汾河干流6处,支流2处。具体位置:汾河治导线桩号132+581处孙家寨村水站、桩号140+057处南桥头村水站、桩号144+576处东堡村水站、桩号147+363处小宋曲村汾河大桥北水站、桩号155+682处南门楼水站、桩号157+968处冷泉村水站;张涧河治导线桩号24+664处张涧河入汾口处水站、木莲河治导线桩号20+440处木莲河入汾口处水站。
监测站站房基础为钢筋混凝土地基,尺寸800×800×800mm,焊接平台地笼,平台离地≥1m。水质监测站管路在堤防背水侧边坡以下约0.7m处开始埋设,采用顶管穿越坝顶,顶管深度≥1m,至迎水侧边坡以下约0.7m处埋设至滩地,最终埋入主槽内。滩地内开挖宽度≥0.3m,埋设深度≥0.3m,管**设保温棉20mm厚,保温棉外设PVC保护套管,上部回填素土夯实。
三、本项目涉河段汾河干流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张涧河、木莲河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本项目防洪标准采用河道防洪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汾河20年一遇洪峰流量1510m3/s;张涧河10年一遇洪峰流量168.1m3/s;木莲河10年一遇洪峰流量61.4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汾河干流南门楼水站壅水0.01m,壅水长度40m,其余水站无明显壅水;张涧河入汾口水站壅水0.01m,壅水长度5m;木莲河入汾口水站无明显壅水。南门楼水站阻水比为0.86%,其余监测站不产生阻水。
(二)项目建成前后河道水位无明显变化,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基本无影响。
(三)工程施工期间对堤防稳定会带来一定影响。
六、工程涉河部分施工必须在非汛期,并做好对水利设施的保护措施。
七、****水文站影响轻微。
八、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九、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十、本项目涉河部分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十一、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三、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无条件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