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次物资公开招标采购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
各相关投标人:
****2024年第四次物资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对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规定,****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提出。
分标编号 | 分标名称 | 包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价格(万元人民币) | 质量(售后服务承诺) | 交货期 | 资格能力 | 评标情况 |
001 | 物资采购 | 包1 | **** | 75.09863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5 | **市弘创****公司 | 18.670007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8 | 大****公司 | 18.401053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9 | 大****公司 | 13.879225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10 | ****公司 | 14.319673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15 | **市****公司 | 10.756096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16 | ****公司 | 1026.950405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21 | **市****公司 | 4.318637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23 | ****公司 | 13.616219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24 | **市****公司 | 5.564163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25 | **市****公司 | 3.47035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26 | ******公司 | 3.715666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28 | 哈****公司 | 39.677509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29 | ****公司 | 14.370585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001 | 物资采购 | 包30 | **市艺峰****公司 | 37.520444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综合排序第一名 |
投标人对以上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进行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异议必须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异议人的名称;
(3)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异议人为个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由本人提交。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5.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违者将****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名单。
6. 禁止对本公示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公示信息、不得对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公示信息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人电话:
0459-****811
电子邮箱:
hljzbsgzy @126.com
国****公司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