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6日6时24分许,****公司驾驶员王晓波驾驶闽E86637号重型自卸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国道324线**高新区九湖镇路安路口时,碰撞正常行驶的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造成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上2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副省长、**厅****市委王进足书记、市政府魏东市长、廖卓文常务副市长、肖申华副市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稳控舆情。市**局、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和**高新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医疗救治、善后处置、舆情稳控、事故调查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城管局、****区管委会、****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高新区“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该起事故,****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分析论证、询问谈话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及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高新区“6﹒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驾驶员违法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6日6时许,****公司(****公司)驾驶员王*波驾驶闽E86637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照明和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①,在**区湖湾之尚建筑工地完成建筑垃圾装载(超载153.27%②),沿国道324线**大****工业园******公司进行消纳。6时24分许,王*波驾车途经由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高新区九湖镇路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直行信号灯为红灯)直行进入路口,
①****中心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闽南司鉴[2024]车鉴字第560号:闽E86637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照明和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
②闽E86637号重型自卸货车整备质量12500KG,核定载质量12370KG,事故发生后车货总重49420KG,载渣土31330KG,超载153.27%。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运输部令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KG。
闽E86637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碰撞王明中驾驶的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7人)左侧车身,造成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上向*现、冯*银2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王*中、郑*贤、文*平、胡*金、胡*良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
图1:绿灯时,面包车准备 图2:重型货车闯红灯通过路口
正常进入路口情景 与正常通行的面包车相撞前情景
(二)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和评估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024年6月16日6时29分,王*波电话报警,市110指挥中心立即将警****大队和120急救中心、119****中心。接报后,市、区两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救治联动工作机制,市**局、应急局、交通****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立即带队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的指导工作。
6时36分,119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解救被困人员;6时47分救护车到达现场,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5****医院救治,向*现、冯*银2人经现场抢救后确认死亡;9时50分许,**交警现场查勘后撤除现场,现场清理完毕,道路恢复通行。此次救援行动出动救护车、警车等各类车辆14辆,干部群众40余人,处置工作安全、顺利。
2.事故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局、应急局、卫健委等部门协调开通救护绿色通道,****医院****医院组织医疗专家团队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分局、九湖镇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一对一”善后工作组,积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心理疏导、困难救助和赔偿等善后工作。目前,事故受伤人员中郑*贤、文*平、王*中3人已康复出院,胡*金仍住院康复治疗,胡*良于6月24日病亡;死亡人员赔偿工作已经完成,遗体完成火化,家属情绪稳定。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事故调查组评估认定,本起事故救援指挥有力、应急响应高效、信息报告及时、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舆情管控到位。
(三)事故车辆情况
1.闽E86637号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重型货车),车身颜色:绿色,品牌型号:欧曼牌BJ3259Y6DLL-02,发动机号:1420K098501,车辆识别代号:LRDV6PEC5LT091744,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公司,行驶证登记地址:**市**区**北路4号福晟钱隆学府四期31幢D203号,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2020年12月0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货运。该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250万元。车辆在本事故中有损坏。2022年至事发时,闽E86637号重型自卸货车有32条违法记录,其中超载交通违法行为11起。
2.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以下简称面包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ZW6450P6,发动机号:ULB****435,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3LE472634,车身颜色:黄色,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周**,行驶证登记地址:**市**区环城南路176号,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2021年04月0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4月30日,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性质:非营运。该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0万元。车辆在本事故中有损坏。
(四)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王*波,系闽E8663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公司员工。1994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户籍所在地:**省**县人,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01月12日,增驾申请2022年11月4日,有效期至2034年01月12日,状态:正常。2022年至事发时,王晓波有7条违章记录,均为2024年,其中超载交通违法行为2条。
2.王*中,系面包车驾驶人,****开发区工地务工人员,1973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省**人,持有C1D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0****96356,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1月12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2日,状态:正常,在本事故中受伤。
(五)事发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24线与**高新区九湖镇南大道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该路口国道324线呈南北走向,北往**市区方向,南往**县方向,双向八个机动车道、宽14.95米,道路设有中央隔离花台、机非隔离花台,施划有车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人行横道,设有注意行人、交叉路口、掉头标志;该路口南大道呈东西走向,东往国道324线方向,西往**路方向,双向六个机动车道、宽11.4米,道路设有中央隔离花台,施划有车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人行横道。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国道324线、南大道涉及事故行驶轨迹的道路为干燥沥青路面,视线良好。
(六)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1.****公司
⑴证照情况。****公司是肇事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法定代表人:陈谨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市**区**北路4号福晟钱隆学府四期31幢D203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建筑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2022年1月26日,****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营业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漳字350****0383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经营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2024年5月21日,该****管理局完成备案,取得《**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清单》(备案号:渣200100号),备案车辆19辆。
⑵业务承揽情况。2024年3月25日,****公司与******公司(以下简称****)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承包湖湾之尚项目3000车土石方工程的装载及运输业务,承包后未申报《建筑垃圾准运证》。
⑶道路运输违法情况。****公司长期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被交警、交通部门处罚。2023年以来,该公司车辆因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查处44辆次(2023年38辆次,2024年6辆次);2023年8月11日,该公司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高风险道路运输企业。2023年以来,被市****支队查处17起(2023年14起,2024年3起);因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该公司8部车辆被查处违法超限运输13次,超过总车辆数的66.7%,2024年3月8日市****支队****公司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8日,该公司所属闽E86990号重型自卸载货车在芗**漳华中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道安办****道安办开展深度调查后,****支队对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教育的问题予以行政处罚。
2.****
⑴证照情况。法定代表人:陈*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7日,注册地址:**高新区靖城镇古湖村古湖594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服务。2021年1月12日,****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营业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漳字350****00021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月11日,经营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2024年5月31日,该公司****执法局进行备案,取得《**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清单》(备案号:渣300500号,每年备案1次),备案车辆11辆。2024年1月25日,****因承揽取湖湾之尚施工工地土石方工程运输项目,向市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准运证》(漳城建第****004号),明确了湖湾之尚施工工地土石方工程运输的承运单位、运输车辆、消纳场所等内容。
⑵业务承揽情况。2024年1月19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通过“邀请比选”的招标方式邀请了三家企业进行比选,确定****为湖湾之尚施工工地土石方工程运输项目中标单位。****公司与****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合同内容:场区土石方运输、寄土回填,工程量约12万立方米。合同第12条约定: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及违法分包;合同附件二为《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成立湖湾之尚施工工地土石方工程运输项目部,任命公司安全员陈志南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管理、指挥装载、登记放行等工作。3月25日,********公司同意,将建筑垃圾装载及运输业****公司。
⑶道路运输违法情况。该公司长期存在超载运输等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被交警、交通部门处罚。2023年以来,该企业所属车辆因超载等违法行为被**交管部门行政处罚195次(其中超载运输被处罚89次);****支队查处22起,2024年,****支队查处11起。
3.****公司
⑴证照情况。****公司系湖湾之尚建筑工地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钟*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省**市芗**胜利东路3-1号、3-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
⑵业务承揽情况。2023年12月19日,****公司与**旭****公司签订合同,承揽湖湾之尚项目建设工程。2023年12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0********2250101),工程名称:**2022P16地块(桩基工程);2024年2月29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0********2290101),工程名称:**2022P16地块1#-3#、5#-8#楼及地下室(不含桩基)、室外工程。2024年1月19日,****公司与****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公司未排查发现****将建筑垃圾装载及运输业****公司。
(七)事故中伤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
1.向*现,男,57岁,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乘员,**省**县人,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冯*银,男,59岁,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乘员,**市**区人,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3.胡*良,男,59岁,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乘员,**省**县人,在事故中受伤,后于6月24日病亡。
4.王*中,男,51岁,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省**人,在事故中受伤,已出院。
5.郑*贤,男,50岁,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乘员,**省**县人,在事故中受伤,已出院。
6.文*平,男,55岁,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乘员,**省**县人,在事故中受伤,已出院。
7.胡*金,男,59岁,闽D3UF31号小型面包车乘员,**省**县人,在事故中受伤,****医院治疗。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1万元。
二、事故直接原因
****分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0000026号):王*波驾驶经检验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超载153.27%的闽E8663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4线由**市区方向往**方向行驶至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高新区九湖镇路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直行信号灯为红灯)直行进入路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等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嫌疑。
①《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1.****公司
⑴未落实货物运输企业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主体责任①,未建立并落实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等预防超限超载运输制度相关制度,未按规定落实装载、驾驶人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未按照规定落实车辆合法装载②;2024年3月,该企业超限运输车辆占比66.7%,市****支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30日,该企业仍未吸取教训,仍未建立并落实相关制度。
⑵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事故隐患;未能整改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2023年以来,该企业超限超载运输交通违法行为被查纠44次,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隐患,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超载153.27%,严重超限超载运输。
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运输部令第62号)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②《**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一)建立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四)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如实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登记、统计台账至少保存一年;……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⑶对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到位,该公司超限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被查纠,但公司未按照要求,严肃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驾驶员①,未有效提升驾驶员法律法规意识,致使企业交通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肇事驾驶员王*波极为藐视交通法律法规,事发当日该驾驶员两趟行车均连续强闯红灯,其中一趟行车连续强闯4个红灯,最终酝成事故。
2.****
⑴公****公司《土石方运输合同》约定,违规将建筑垃圾装载及运输业务分包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公司,未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⑵该公司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建筑垃圾装载过程中,登记、统计台账仅以“方、车”进行登记,不符合预防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规定;该公司所属车辆长期存在超限超载运输事故隐患,2023年以来,该企业所属车辆被**交管部门行政处罚195次(其中超载运输被处罚89次);所属车辆超限运输行为被市****支队查处22起,其中2024年,****支队查处11起。
①《****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
《**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⑶公司未明确湖湾之尚土石方运输项目装载、放行从业人员的职责①;土石方运输项目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施工工地②,陈志南指挥装载并放行超载的建筑垃圾车辆出场。
(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1.****运输局
⑴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主体责任,未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等预防超限超载运输制度;该局在化解高风险企业,配合市****支队责令企业停产整顿行政处罚过程中,虽有约谈主要负责人,但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相关制度。
⑵未全面宣贯《**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对部门宣传不到位,没有形成部门合力抓治超工作,也未把事故多发、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频发的道路运输企业作为重点宣传对象。
①《**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二)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
②《**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支队**大队
⑴道路交通违法监控设备维护维修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部分监控系统抓拍画面要素不全、未能显示交通信号灯的问题,致使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被识别和查纠。
⑵2023年以来,联合执****公司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交通违法行为44次,均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随车携带的装载、配载证明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3.****运输局
⑴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不到位,未发现****未建立并落实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等预防超限超载运输制度。
⑵未全面对照《**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开展检查,未把超限超载运输频发的企业纳入重点宣传对象,未把该条例要求建立的制度及落实情况纳入检查重点,致使监管检查的针对性不强。
⑶联合执法查纠货物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运输交通违法中,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4.****大队
⑴道路交通违法监控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辖区内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被识别和查纠,肇事重型货车驾驶员较长时间内在该辖区多次闯红灯的违法行车,但直到事故发生,该行为均未被查纠。
⑵联合执法查纠货物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运输交通违法中,均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5.****执法局
⑴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监管以检查跑冒滴漏为主,未按省住建厅和市安委会有关部署要求有效督促****履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⑵对****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管理还不够到位,未有效督促其建立并落实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等预防超限超载运输制度。
6.市****支队
⑴未有效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预防超限超载运输制度。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公司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违法车辆占比66.7%,2024年3月8日,市****支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30日,但仅依托企业申报的整改材料作出结案,未对企业整改情况现场复查,未发****公司未建立并落实预防超限超载运输制度的问题。
⑵未把防止超限超载运输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内容,未检查随车携带的装载、配载证明是否符合要求,未督促驾驶人和企业落实防止超限超载运输相关制度,2023年以来,****公司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交通违法行为44车次,查纠****22车次,均未指出驾驶人及其企业未落实防止超限超载运输相关制度的问题。
7.市城管局
⑴作为****领导小组的办公室挂靠单位,履行建筑垃圾整治牵头抓总职责不到位。未及时修订****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工作机制文件;未有效落实《**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集中整治全链条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督促推动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履行建筑垃圾监管力度不足;信用等级评定和联合惩戒机制流于形式、没有实际运行,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每季度、每年汇总收集有关部门职责部门违法处罚情况并运用到日常监管。
⑵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审批、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审批缺乏问责约束,未建立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问责追责机制;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企业未建立退出机制。实际监管未检查《建筑垃圾准运证》落实情况,导致《建筑垃圾准运证》核准的企业、车辆、场地等各项关键许可项目和管控环节落不到实处。对相关安全生产、道安、治超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学习不深入、落实不到位,督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货物运输和防超载主体责任不够有力。
****政府存在问题
1.****政府
⑴贯彻落实《**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还不够到位,尤其是对部门宣传不到位,没有形成部门合力抓治超工作。
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还比较薄弱,没有结合货运企业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多发的实际,没有把检查超限超载运输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作为重点,道路运输治理缺乏针对性、有效性,导致安全检查深不下去、严不起来。
⑶交通违法监控设备维护维修不及时,监督监控还存在漏洞,未有效纠查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极个别货运驾驶员嚣张违法行车。
2.****管委会
⑴贯彻落实《**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还不够到位,没有形成部门合力抓治超工作。
⑵安全监管还比较薄弱,对标对表检查不到位,尤其是对货运企业监管检查还不够到位,个别企业长期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纠正。
⑶交通违法监控设备维护维修不及时,监督监控还存在漏洞,未有效纠查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个别货运驾驶员在驾驶车时辆肆无忌惮。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波,****公司驾驶员,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6月17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月2****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8月29日,****检察院起诉。
2.陈*良,****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并落实货物运输预防超限超载运输相关制度,组织隐患排查不到位,落实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组织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到位,致使驾驶员法律法规意识极为薄弱,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4年7月17日,****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其立案侦查。
3.陈*辉,****公司安全员,****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存在疏漏,企业货物运输预防超限超载运输相关制度不健全;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够全面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事故隐患,****运输局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4.郭*剑,****公司安全员,****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存在疏漏,企业货物运输预防超限超载运输相关制度不健全;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够全面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本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运输局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5.陈*南,******湖湾之尚工地土石运输项目负责人,在组织该建筑工地建筑垃圾装载运输中,未按规定组织装载,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施工工地,****运输局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罗*良,****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检查的针对性不强,****公司落实防止超限超载运输主体责任力度不足。
2.蔡*,****运输局运管科负责人,未有效督促******建立并落实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等预防超限超载运输制度。
3.张*祥,****执法局****中队长,学习贯彻落实《**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不够深入,督促******落实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力度不足。
对有关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处理,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
(三)对责任企业的处理意见
****公司,未落实货物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未建立并落实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等预防超限超载运输相关制度;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肇事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事故隐患;未能整改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企业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到位,企业未严肃处理违法驾驶员,致使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长期未得到纠正,所属肇事驾驶员王晓波藐视交通法律法规,事故当天驾驶员严重超载、连续强闯红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公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行政处罚,****运输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四)对其他相关企业的处理意见
1.******公司,违规将建筑垃圾装载及运输业****公司;公司未明确装载、放行从业人员的职责;土石方运输项目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施工工地;登记、统计制度不符合预防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局依法依规对其行政处罚。
2.****集团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发现******擅自分包行为;未按规定在施工工地配置称重用计量器具,****住建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3.******公司,对进出消纳场的管理不到位,****公司签订协议,****公司运输的渣土,未制**全管理方案并按方案强化消纳场管理;未配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城管局依法给予处理。
(五)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建****交通运输局****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2.建****执法局****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大队****支队、****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4.****交通运输局****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建议责****支队****支队、****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6.建议责成市****支队****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
7.****城管局****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8.****区管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9.****人民政府****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面上落实。****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停留在台账和内业资料上,没有实质性开展,对驾驶员管理教育严重缺失,导致驾驶员安全素质、法制理念淡薄,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事故埋下祸根。
(二)建筑垃圾运输行业无视安全畸形发展。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野蛮竞争,为节约成本、获取效益盲目卷价格、卷承运时间,在经营活动中默许、纵容甚至变相鼓励车辆超载、驾驶员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管部门“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部门对道安和治超的法律法规文件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彻、贯彻不到位,甚至还存在“道路安全和超载治理工作,是路面上的事,是交通、交警的事情,与本部门无关”的错误观念,没有督促本行业领域、本业务范围内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没有开展专门的执法检查,没有形成联合执法“一盘棋”、超载治理“一张网”。
(四)监管执法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查处单车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严厉严格,但缺乏对企业长期交通违法行为的溯源治理,处罚后也没有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没有充分运用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警示曝光等手段,警示震慑效力不足,导致企业缺乏敬畏、虚假整改、停业整顿走过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持续推进重中型货车交通安全风险精细化治理提升行动工作,****政府、监管部门、货物源头单位、运输企业、驾驶员全链条道安治超责任,全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一)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大整治和货车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市道安办要牵头组织市**、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形成合力,深入开展重中型货车交通安全风险精细治理行动,****道安办推动相关部门开展源头联合治理,同时紧盯重点时段路段,通过“网巡+车巡+机巡”的方式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重拳打击涉及货车和两轮车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全力压降货车和两轮车亡人交通事故。
(二)全面推进公路治超工作。****政府统一部署,牵头《**省落实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对照职责分工,加强全链条货物运输的监管,统筹建立公路治超联合执法“一盘棋”、超载治理“一张网”,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责任倒查保障”工作机制。****运输局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履行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主体责任,落实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采取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等方式,严查严管货车路面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市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强化本行业领域、本业务范围内源头治超工作。
(三)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安全监管。市城管局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全链条监管,真正形成监管合力。要按照省住建厅和市安委会部署要求,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执法追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依法清退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协会作用,引导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企业将安全生产真正放在心里、落实到行动上,坚决杜绝通过超载、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来压降运输成本的恶性竞争,推动行业安全发展。
(四)强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要深刻吸取**高新区“6﹒16”事故教训,立即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引导企业真正遵纪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道安、治超专项整治,集中打击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安全生产失管漏管的企业,形成强大震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