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至**公路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塌消险处置**村弃土场临时用地(未提供项目代码)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至**公路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塌消险处置**村弃土场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横州市陶圩镇**村2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5.8051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5.8003公顷,其他林地0.0048公顷;Ⅲ级保护林地2.6355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1696公顷)。
二、要依法缴纳有关临时使用林地的补偿费用。
三、使用期为两年(至2026年10月11日止),使用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请严格按照本决定批准的用途、范围、面积、期限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该临时用地仅用于**至**公路一期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边坡滑塌消险的弃土填埋。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八、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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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