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 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等级 | 色泽气味 | 品尝评分值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mg /100g) | 镉(mg /kg) | 总汞(mg /kg) | 铅(mg /kg) | 无机砷(mg /kg) | 杂质(%) | 水分(%) | 黄米率(%) | 谷外糙米(%) | 互混率(%) | 黄曲霉毒素B1(ug /kg)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4C 24XJD 1025 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4142 | 散装 | **、**、**、**、**、** | 2024 | 三级及以上 | 正常 | ≥70 | ≥75.0 | ≥44.0 | ≤21.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0.8 | ≤1.8 | ≤5.0 | ≤ 7 | 深溪储备库P4-1号仓2054吨、P5-1号仓2088吨 |
特别约定:
1、入库稻谷要求为2024年生产。
2、竞价交易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不含包装,板前费为30元/吨(散装),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卖方。
3、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生产年限必须一致,符合要求。
4、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看样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5、入库前,供货方须向采购方提供该批粮食原产地所在省具有粮油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不提供的,一律拒收。入库时,需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如: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6、水杂扣量:采购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承诺),所到粮食质量必须符合采购清单要求,对秸秆石子等有机无机杂质不论杂质是否超标,一律过机清杂后入仓。所清理的杂质随车进行除皮,扣减数量由卖方承担(清杂费用由卖方负责);杂质超1.0%以上拒收。所到粮食水分在>13.5%—≤14.0%的,每超0.1%扣0.2%,水分超14.0%以上的拒收。水分和杂质小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量。其余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拒收。
7、入库期间,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按规定进行封车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入库中晚籼稻需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粮食,一律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承储库点共同扦样申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8、虫粮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虫粮等级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的粮食,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
9、入库完成后,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除水分外)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30天(自然日)内(检测报告送**期后一天起开始计算日期)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若卖方未在30天规定期内将粮食拉出买方存储点,买方有权自行处置或销售到期未拉出买方存储点的粮食,同时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策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所有相关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0、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 ,入库时严重虫粮、潮粮、霉粮等不合格粮食一律拒收。
11、入库期:竞拍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粮食全部入库完毕。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12、结算方式:货款待满仓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符合采购清单要求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经粮权单位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全部货款,供货方结算货款须开具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13、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15个自然日以内(含15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4、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5、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并承诺《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16、卖方在粮食入仓前的一切安全事故和产品毁损、被盗、发货、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由卖方自行负责。
17、入库条件的说明距离、道路情况、发票开具等,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18、财务科联系人:钱中研 电话:187****3322 库区联系人:谭盛天,电话:177****1152。
2024年 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