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根据你们申报的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有效衔接产业项目需求,经我局党组会议同意,现将2024年度县级财政衔接资金56.7万元予以下拨。请实施主体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如建设内容有变更,需****农业农村局进行变更。乡镇要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实施主体,经县乡两级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全部资金拨付主体。请乡镇负责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方案进行项目建设,并严格按照《2024年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好财政衔接资金和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把控资金使用管理,杜绝资金用于负面管理清单事项问题。
附件:1、《2024年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2、财政衔接补助资金“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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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
2024年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县巩固脱贫成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顺利推进产业项目,安全有效使用衔接资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全县脱贫人口稳定增收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点)后续产业发展的特色产业帮扶。
具体扶持范围:种养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手工业,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良种良法,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与具体产业项目密切相关的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供应的加工、仓储、物流等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化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农产品、特色手工制品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乡村旅游及其他产业项目。
产业帮扶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社和企业亏损;
(4)修建乡(镇)、村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5******社经济组织债务;
(6)乡(镇)、村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个人通信设备;
(8)乡(镇)基础设施建设;
(9)企业担保金;
(10)其他与产业帮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二、相关要求
1、实施项目乡(镇)根据资**排和已入库项目选择实施项目主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因特殊原因,确实有个别项目与项目库内容不一致的,经县巩固脱贫成果****领导小组同意后,严格按照项目库管理程序申报变更入库。产业项目要围绕产业扶持范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2、产业帮扶项目由带动能力强的市场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社、家庭农场、经营大户等)承担,没有市场经营主体或者市场经营主体没有经营能力的可以采取委托帮扶或者股份**的方式进行。
3、各实施主体要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并在项目所在村、乡(镇)经过规定程序、会议研究审核并出具意见,****农业农村局。
4、产业帮扶项目要建立与脱贫户、边缘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增收,壮大集体经济。
5、项目完成后,各乡(镇)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县级。
三、项目公示程序
按照《**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见附件)要求执行,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并逐级上报。
四、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
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组织自验,自验完成后书面申请所在乡(镇)验收,乡(镇)在收到申请后,组织财政、纪检、经管等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在所在乡(镇)公示10天,无异议后书面申请县级验收。
2、项目验收要附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和公示印证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等);
(2)涉及项目的会议记录(包括乡镇、村及实施主体)、相关合同、协议等;
(3)与脱贫户、边缘户利益联结机制相关的印证资料;
(4)主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5)主要费用支出明细;
(6)合法会计原始凭证等。
五、资金拨付
相关乡(镇)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的实际情况,适当预拨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并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实施主体账户。
六、项目监管
1、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督、监管和抽查审核等职责,各乡(镇)、村及实施主体要积极配合。
2、项目所在村(单位)、乡(镇)要跟踪产业扶贫项目规划、选址、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拨付和项目后期管理的全过程。
3、所有帮扶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确权。确权资产按照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坚持“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后续运营管理和维护。
4、建立产业帮扶项目资金“黑名单”制。将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产业帮扶项目资金和擅自变更产业帮扶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纳入“黑名单”的市场经营主体,五年内不得再行申报产业帮扶项目资金扶持。
附件2:
财政衔接补助资金“负面清单”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修建楼堂馆所;
4.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6.修建“门墙亭廊栏”、建牌楼、造景观、堆盆景、垒大户、“景观**”等脱离本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建设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等;
7.防止返贫监测预警等工作经费;
8.超范围使用资金建设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域高等级公路等;
9.建设村级办公场所、村级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史馆等公共服务设施;
10.各类保险;
11.“雨露计划”中“两后生”补助之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12.注资企业,弥补企业亏损,超范围、超标准补助企业;
13.设立基金;
14.支付中介费用;
15.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无关的支出。
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有稳定、固定资金渠道的综合保障措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有相应资金渠道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