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 17:28:03 |
因********药店经营权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门诊三楼****中心目前闲置,经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对上述两处经营权对外转让,已按照相关规定****财政局,****财政局9月12日下发的批文(溧财资(2024)59号)《****医院****药店、门诊三楼****中心经营权转让的批复》,需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市**区永阳街道崇文路86号********药店、****中心(原规培室)房屋建筑物年租金进行评估,现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如下:
一、经济行为
溧财资(2024)59号《****医院****药店、门诊三楼****中心经营权转让的批复》
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
本次资产评估项目通过比价的方式确定****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次资产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编号为:****0063,负责项目的资产评估师为查士尧和孟善荣,评估师执业证书编号为****0264和****0230。
三、评估报告摘要及特别事项说明
根据****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永信评报字(2024)第 102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经济行为:溧财资(2024)59号《****医院****药店、门诊三楼****中心经营权转让的批复》
评估目的:****拟****药店、****中心(原规培室),需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年租金进行评估,为****拟对外出租房屋建筑物提供市场租金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对象为****委托评估的拟对外出租部分房屋建筑物年租金市场价值。
评估范围为****申****药店、****中心(原规培室)。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27日。
评估方法:本次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经采用市场法评估,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27日,****委托评估的拟对外出租部分房屋建筑物在持续使用假设前提下年租金市场价值合计 人民币974,800.00 元(玖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其中:****药店年租金市场价值人民币699,800.00 元(陆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中心(原规培室)年租金市场价值人民币275,000.00 元(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评估结论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原则上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特别事项说明:本评估报告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并注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本次评估门诊楼产权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现为****实际使用管理,评估范围中的房屋为门诊楼隔间,均能正常使用,本次评估是以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及房屋能正常使用前提下进行的。
2.委估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由委托人申报,评估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本次评估清查及测算工作依据评估范围及申报表进行。
3.本次评估价值不包含承租人开业所需的拆除、装修改造等费用,考虑二楼药房租赁业态不变,三楼原规培室业态变更,承租人需承担拆除、装修改造等费用,评估价值是结合楼层差异、租赁业态等因素数综合分析得出。
4.本次评估假设房屋出租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本次评估假设租金为先付后租,并在每年开始前将本年租金付清。
6.本次评估未考虑存在的与委估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7.本次评估房屋年租金价值包含增值税。
8.本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评估结论
根据****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宁永信评报字【2024】第 1027 号)显示:经采用市场法评估,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27日,****委托评估的拟对外出租部分房屋建筑物在持续使用假设前提下年租金市场价值合计人民币974,800.00 元(玖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其中:****药店年租金市场价值人民币699,800.00 元(陆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中心(原规培室)年租金市场价值人民币275,000.00 元(贰拾柒万伍仟元整)。
五、评估资料查阅方式
本资产评估报告和说明仅供委托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含所出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如需查阅资产报告,须经评估机构的同意。
六、公示反馈处理意见及处理方式
本资产评估报告和说明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反馈处理意见及处理方式由****负责,联系电话025-****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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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