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市**区****公司 交易时间:12:00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g) | 过氧化值(g / 100g) | 加热试验(280℃)) | 含皂量(%) | 溶剂残留量(mg /kg) | 黄曲霉毒素B1(μg /kg) | 铅(以Pb计)(mg /kg) | 总砷(以As计)(mg /kg) | 苯并(a)芘(μg /kg) | |||||||||
24C 24XJC 1025 02 | 菜籽油 | 1500 | 散装 | ********** | 浸出三级 | 2024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2.0 | ≤0.1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18 | ≤8 | ≤0.07 | ≤0.08 | ≤8 | **市****公司4号罐 | |
特别约定:
1、入库菜籽油必须为2024年生产。
2、竞价交易成交价为采购方罐内价,不含包装,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卖方。
3、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看样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4、卖方提供的菜籽油必须为同一厂家生产且应为合同成交日前后60天内加工的产品。
5、入库前,供货方须向采购方提供该批菜籽油产地所在省具有粮油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不提供的,一律拒收。入库时,需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如: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6、交货时买方按逐车进行质量初步检验,合格后预入罐(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承诺),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拒收。如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承储库点共同扦样申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不合格的一律退货处理。
7、入罐完成后,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食品安全指标、质量、品质等中有一项超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菜籽油在20天(自然日)内(检测报告送**期后一天起开始计算日期)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若卖方未在20天规定期内将菜籽油拉出买方存储点,买方有权自行处置或销售到期未拉出买方存储点的菜籽油,同时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策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所有相关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8、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标准GB/T 1536-2021、GB 2761-2017、GB 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9、入库期:竞拍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45天内将采购的菜籽油全部入罐完毕。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10、结算方式:货款待满罐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结果符合采购清单要求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经油权单位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全部货款,供货方结算货款须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11、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15个自然日以内(含15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油,超期未拖走的粮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2、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政策性陈油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油,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油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保全费、交通住宿费、保险费等和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3、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并承诺《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14、入库条件的说明距离、道路情况、发票开具等,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15、财务科联系人:钱中研 电话:187****3322 库区联系人:谭盛天,电话:177****1152。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