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山****公司
地 址: **省**市**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777****广场3号楼2110
法定代表人: 唐肖淮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56****7739
我司于2024年10月19****公司递交的****采购医疗设备项目采购(****)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公司利用虚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本次中标,含有大型企业产品,如诚益通等”的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而且根据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并依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投标企业的类型,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公司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华****公司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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