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事处关于研城街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4年)的公示
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将梳理编制的《**县研城街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以采取当面、书面或电话形式举报,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
公示期: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28日
举报电话:0833-****537
****办事处
2024年10月22日
研城街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4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3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 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5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6 | 行政处罚 |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 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 志的,****政府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 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违反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元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8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处罚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第三十八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2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损毁、盗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21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回收的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2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2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元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24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2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管理处罚的,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26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27 | 行政处罚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2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整场地。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32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34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35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36 | 行政处罚 | ****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37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38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
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1.不含“对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和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仅适用农村公路。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4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仅适用农村公路。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42 | 行政处罚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仅适用农村公路。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43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仅适用农村公路。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44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仅适用农村公路。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45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仅适用农村公路。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46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人民政府水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48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4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 《**省〈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50 | 行政处罚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中华人民**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52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中华人民**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害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四)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五)进行爆破、采矿、打井、筑坟、采石(砂)、取土;****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液体污染物;(七)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53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设计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 《**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5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5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 《**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58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行政处罚 | 《**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已在营运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营运。供水单位需退出营运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水单位退出营****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 《**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6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61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管理处罚的,按照《中****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6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仅适用乡镇及以下 |
63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64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6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6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 |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6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使用化肥。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6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 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71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省〈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72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元的,并处 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元以上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倍以上 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许可证照。 |
73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政处罚 | 《**省〈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7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7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7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78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政处罚 | 《**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八项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安全反光标识;(二)农业机械在易燃易爆区作业时,应当有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六)农业机械拖带挂车或者牵引(悬挂)配套机具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不得拖带或者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七)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八)从事植保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79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可并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物的;(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四)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五)堵塞提灌设施进出水管的;(六)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80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行政处罚 | 《**省〈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82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省〈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 |
84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86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8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88 | 行政处罚 |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89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0 | 行政处罚 |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1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2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3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5 | 行政处罚 | 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7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8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99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0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0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 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1.不含“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1.不含“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 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至 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0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处罚 | 《**省〈中华人民**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确需在草原上采挖天然草皮的,****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草原植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0 | 行政处罚 |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草原防火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不含“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行政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32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仅适用****管理部门实施的区域。第二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33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34 | 行政检查 |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1.《**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政府、街道****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35 | 行政检查 |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36 | 行政检查 |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 《**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政府应当建立乡 (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37 | 行政检查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 《**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38 | 行政检查 |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 《**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39 | 行政检查 |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40 | 行政检查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人民政府****办事处****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41 | 行政检查 |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 《**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42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政府****办事处、开发****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43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委员会****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44 | 行政检查 |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 监督检查 | 《**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 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45 | 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46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 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47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 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48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49 | 行政检查 | 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0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 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1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 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2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3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 检查 | 1.《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4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5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6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7 | 行政检查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省〈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8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省〈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59 | 行政检查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省〈中华人民**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0 | 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1 | 行政检查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1.《**省〈中华人民**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2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 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3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4 | 行政检查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1.《**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5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人民政府批准,****车站、**、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6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 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7 | 行政检查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8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检查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69 | 行政检查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70 | 行政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 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71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 | 《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72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检查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检查站****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政府批准,****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73 | 行政检查 | ****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74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75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76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77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 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省〈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 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 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第一批赋予街**级行政权力事项 |
178 | 行政强制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79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 除 |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 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 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机关报告。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80 | 行政强制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 强制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人民政府、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 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
181 | 行政强制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 ****政府****办事处 | ****政府****办事处 | 法定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