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3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钱****研发中心1幢九层不动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287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19 |
转让底价 | ****6708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钱塘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联系人 | 叶小姐、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5582 |
联系地址 | **市上**泛海国际A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市钱****研发中心1幢九层不动产 | ||
房屋坐落 | **市钱****研发中心1幢九层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278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72.52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185.1 | |
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标准厂房) | |
实际用途 | 非住宅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本次交易标的为在租状态。转让方与承租人已签订了《****中心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23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止。 3、本次交易,承租人不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按照杭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的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浙****开发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11层1101室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徐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026888Q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19057R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执行董事决定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4-08-0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共****委员会会议纪要----钱塘产业党纪要【2024】24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市钱****研发中心1幢九层不动产 | ||
转让底价 | ****6708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价款不通过杭交所进行结算,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即受让方应自本次《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以到账时间为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冲抵交易服务费后,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付清后受让方可要求办理过户变更手续。(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交易标的位于**医药港小镇,意向受让方****办公室的入驻流程自行了解是否符合医药港小镇的受让条件,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本次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不视为受让方符合**医药港小镇的入驻标准及产业定位导向,若因受让方原因无法符合医药港小镇的受让条件,而造成所受让交易标的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在本次《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营业执照住所****园区内。(5)受让方获得物业产权后有权转让该物业,但新受****政府届时对于产权所在地的产业定位。(6)交易标的各种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受让方承担;若水、电需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7)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不动产本身,面积只限于不动产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设备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修复,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8)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及交付,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本次交易成交后,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的《****中心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和承租人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并负责与受让方及承租人结算相关的租金,受让方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付清日(含)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受让方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付清日(不含)后由受让方收取,若转让方已预收租金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3、本项目受让方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1)本次交易竞价成交的,受让方支付按成交价1.25%的交易服务费;(2)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其中本次交易价款在2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交易标的,受让方支付按成交价1%的交易服务费;本次交易价款在2000万元以上的交易标的,受让方支付按成交价0.8%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联系人 | 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5594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