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持有的全自动双向静压制砖机等机器设备整体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7 万元/月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05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县>**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持有的全自动双向静压制砖机等机器设备整体招租。 | ||
标的所在位置 | **市**县咸宜镇青龙村 | ||
租赁底价 | 7 万元/月 | ||
租赁期限(年) | 3个月 年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免租期 | 无 |
租金递增方式 | 不递增 | 招租用途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量 | 1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结清标的租期租金及**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渝)金友评报字【2024】第150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2024-08-28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秦老师 | 联系电话 | 135****4305 |
招租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原******公司设备处置工作组 | |||
评估备案机构 | ****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持有的全自动双向静压制砖机等机器设备整体招租,明细详见《机器设备招租明细表》。 二、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对应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四、为保护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出租方未提供所有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出租方不负责提供出租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出租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移交,意向承租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经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承租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租期剩余租金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标的由承租方自行安装、调试,在承租期内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若搬迁过程中造成场地损坏,由承租方负责恢复或赔偿。 八、**联交所服务费按租期租金总额的1%向承租方收取。 九、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应按国家规定使用,因自身原因违法使用造成的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标的租期租金及**联交所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移交标的,租金及租期自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自标的现场移交承租方之日起,标的物看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丢失、损坏)与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十一、标的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 十二、标的资料仅供参考,**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三、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联交所**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邬姜华、卢春 | 联系电话 | 177****2630、153****9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