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基地一期工程探伤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西核函〔2024〕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在位于永淳路以南、御井路以东、永信路以北、**大道以西的东厂区1#厂房**1间探伤室、1间储源库及辅助用房等,配备3台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探伤机;2台γ射线探伤机:使用1枚活度为3.7×1012Bq的192Ir放射源、1枚活度为6.66×1012Bq的60Co放射源,均为Ⅱ类放射源,每次探伤时只使用1台探伤设备。本项目总投资2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占项目投资的2.04%。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后,对项目作业人员和公众产生的辐射影响符合辐射剂量约束限值要求。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探伤室及源库的辐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并对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返回原生产单位或交由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收贮。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修制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显(定)影液及废胶片进行分类收集,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并及时送交有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辐射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环境局****环境局**分局负责对该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