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区侯家片区住宅及配套设施项目
项目地址:****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根据部长信箱中《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中关于“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检测”,环保部明确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区侯家片区住宅及配套设施项目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或该地块”)位于****,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4.****8417°,北纬30.****2823°,地块面积57854.37㎡(87亩)。调查地块北侧为金粮路,东侧为**市AI数字创智元,****小学和幼儿园,西侧为在建道路。
根据《拟建项目控规信息工作图ZXC2024-0359》可知该地块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A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A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中规定的地块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开展。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对该地块派出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和相关人员的访谈,于2024年7月对该地块土壤进行了快速检测。根据掌握的历史和现状信息,经过规范分析,编制了该报告。
调查地块历史上涉及一般工业用途,第一为******公司,于1998年在**市**区**乡侯家桥村1组兴建厂房,该企业主要生产球墨铸铁零部件坯。占地面积3863平方米,占用地块面积1931.66平方米,占用地块面面积比例为3.34%。******公司于1998年建成投产,地块建厂前为农田,企业主要建设功能区有5部分:成品库房、锅炉房、杂物间、高炉生产车间及办公楼生活区。2007年该企业按照**市相关文件精神搬迁至**区唐元镇,厂房租赁给石材建工企业,2013年因石****社区。2020年因征地拆迁拆除,2020****加工厂。根****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司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灯具厂,厂区于1998年在**市**区**乡侯家桥村1、2组兴建厂房,主要生产道路两侧路灯杆,该企业厂区主要是折弯和焊接作业,灯杆外喷漆均为外包作业,不涉及LED灯的生产,零件主要为外购。地块内为办公楼和组装车间,直至2020年****社区。厂区总占地面积约为10643平方米,在调查地块内的面积约为3169平方米,占厂区面积29.7%,占调查地块内的比例为7.14%。调查厂区地块内的区域主要为灯具组装车间、办公楼和厂区绿化。不涉及危废物的产生。对调查地块的土壤风险较小。
第三为水泥预制件加工,存在时间为2000年至2006年,主要产品为市政道路路沿石,后期厂房租给****加工场地,主要材料为外购,不涉及水泥的生产,主要工艺为水泥与骨料(砂、石)的混合。不涉及危废物的产生。对调查地块的土壤风险较小。
****工厂,****工厂2006年搬迁至**区团结街道。厂房租赁给****加工场地。****工厂的总面积约12257平方米,占用调查地块内的总面积约为9858平方米,占用调查地块面积比例为17.04%,根据调查,****工厂的石材切割场地位于******公司原厂址,其他区域主要用于石材原料与石材成品的储存。石材切割场地根球墨厂土壤调****加工厂对土壤污染的风险较小。
****回收站,2013年因石****社区。****回收站,该站点主要经营废旧纸张回收打包业务,2020年因征地拆迁拆除,不涉及危废物的产生。对调查地块的土壤风险较小。
第六为****中心,位于地块中部大部分区域,主要业务为餐饮娱乐,娱乐中心建立于1998年,该农家乐在经营期间无规模化养殖。
经过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及资料查询地块内存在工业企业,除世纪球墨铸铁厂外,其他企业均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业(如:食品加工等),世纪球墨铸铁厂虽从事重金属生产,但根据该厂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分析,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地块内无固体废物堆放。水泥预制件加工不涉及水泥的生产,灯具厂组装零件均为外购,地块内不涉及LED灯制造,****工厂无有害污水产生。地块内企业在经营时间内未接收到民众和相关部门反映存在周围环境污染等情况无污染物排放。因此,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当前土壤环境质量能满足用地要求,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该地块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占地面积57854.37㎡(86.78亩)。
我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至9月6日对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相关资料收集,经数据分析,该地块历史上存在工业企业,经过相关单位的检测和资料分析,对调查地块土壤不存在污染。地块周边历史上也存在工业企业,经过调查对地块污染较小,除工业企业外其他主要为仓库,存放机械设备,未列入疑似污染地块且不涉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危险废物的行业,对该地块的污染较小。
2024年9月通过现场踏勘、观察、记录与分析,地块已经经过相关部门的文物挖掘勘探,勘探结束后对该地块进行平整,未发现外来填土,地块内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未见各类槽罐,未见管线、沟渠泄漏的污染痕迹,未见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未见污染痕迹。
经过快速检验仪器对土壤表层重金属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地块快速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A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二类住宅用地使用。
该地块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工作均按,川环办函〔2022〕443号 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指南(修订版)》的通知执行。
经调查,“报告”编制目的明确,技术路线合理,内容较全面,格式规范,结论总体可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报告”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开展了第一阶段调查工作,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当前及历史上均无可能对该地块造成污染,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需求,不需要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同意通过评审,报告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可上报备案。报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确认后,可作为该地块下一步管理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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