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新月小区南侧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原为农用地,现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土地用途发生变更,按照规定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4年7月,******分局委托****,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地块概况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县榴城镇**路东侧、堤顶**侧,地块东侧为居民区,南侧为绿化,西****管理局,北侧为新月小区。****中心坐标为:E117.21355°,N32.96667°;本次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0439.80平方米(合15.66亩)。调查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
(二)污染识别调查工作于2024年7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确定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无工业企业存在。现场踏勘结果:地块部分区域种植芝麻等农作物,中部有蔬菜大棚,西侧有一座废品回收处,回收废塑料和废旧纸箱。整体未发现污染痕迹,现场无异味。地块周边500 m区域主要为居民区,历史及现状均无重点排污生产企业活动,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经分析,周边环境对本地块造成环境影响的可能性较小,亦无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潜在污染源,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在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快筛监测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对照点。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主要结论本地块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地块表层土壤现场快速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和总铬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范围在0.2-0.6 mg/m3,和背景值相比未见异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