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司****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朗****公司编制的《**加油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9月29日第36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142.5万元),于**维吾尔自治区**市高新区(**区)环园路以南(东经87度30分49.892秒,北纬43度56分32.082秒)**站房、罩棚各1座,30立方米双层汽油储油罐2台,30立方米双层柴油储油罐2台,60立方米LNG卧式储罐1台,LNG撬装一体机1个,3台四枪四油品潜油泵加油机,1台双枪双油品柴油加油机,1台单枪加气机,设置卸油油气回收、分散式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各双层油罐设置防渗漏监控系统、液位监控报警系统;预留加气设备区域;并配套建设门卫室进口和出口各一个,洗车房1座,充电桩2座等辅助工程,供水、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隔油沉淀池、分区防渗等环保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约9048.85平方米,冬季采用电采暖。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硬化,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配套油气回收系统、防渗漏在线监控系统,确保边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站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五)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运营期产生的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经隔油沉淀后不能回用部分与生活污水排入城市下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含油抹布手套收集后交由环卫部****填埋场集中处置。油罐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清罐油泥、隔油池废油委托具备相应处置资质单位即产即清,不在站内贮存。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埋地油罐、加油区、卸油区、输油管线等按照重点防渗要求建设;站内地坪、站房及辅助用房、道路按一般防渗要求建设。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加油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改建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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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