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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26MA6L44F724
法定代表人:高国梁
地址:**省**州**市**星田工业区食品加工园
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现有厂区内建设易拉罐饮料生产线,生产线主要建成果汁打浆机一台、调配系统及灭菌设备、洗罐灌封罐组合机设备、喷淋冷却、烘干机及喷码机设备等。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委托****对该生产线实际总投资额进行评估,2024年8月27日出具评估报告(**红诚资评报(2024)第08001号),显示该生产线的目前实际总投资额为46.059万元。该公司建设的易拉罐饮料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27日出具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8月27日出具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2024年8月27日出具****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高国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陈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公室主任(徐惠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机器设备总投资额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红诚资评报(2024)第08001号)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公司停止建设;****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业敏恽 联系电话:0873—****130
地址:******分局(**市**路中段)
邮编:65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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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