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罗理****中心18楼E座 |
房产 |
**** |
351.89万元 人民币 |
10 |
2024-10-23 |
其他 |
1.本次交易不组织集中现场看样,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交易标的现状并在公告期内依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意向方不得以没有组织集中现场看样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公告期内自行看样,须提前预约。联系人:郑抒韵,联系号码:020-****8197,136****6131 2.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标的物业所在地当地相关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交易价格不因面积变化而改变。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4.其他披露事项详见**业勤资产评估土****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业评资字[2024]第Y3-C0713号)。 5.若交易双方需根据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应与资产交易合同一致,并遵循标的物业所在地交易规定和法律法规制订。 6.因本房屋买卖事宜发生纠纷的,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双方均同意****人民法院按照该院现行判决规则及中华人民**国法律进行判决。判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公司(PUN FONG COMPANY LIMITED)成立于1995年3月1日。转让方****(曾用名为**市**区****公司,****公司)就该标的出具了《****公司**保怡楼19楼E座物业的说明》****公司的股东就该标的出具了《确认书》,****公司购买该标的****公司提供,产权的****公司,至今**物业登记局物业登记证明中所记载的业主信息****公司(PUN FONG COMPANY LIMITED)。 8.转让方为交易标的的实际权利人,因目前交易标的仍登****公司名下,办理交割时,****公司协助办理相关出让手续,****公司已书面同意本次标的转让,将于成交后协助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如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作任何担保。 9.交易成功后需要转让方、****公司及受让方到**律师楼处办理楼宇出让相关手续。 10.**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楼宇转让买卖合同》等合同范本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1.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须同时签订《楼宇转让买卖合同》《廉政协议书》(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受让方须在签订《楼宇转让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交纳印花税。 12.标的实用面积为71.38平方米(以在**物业登记局或相关机构存档的契据文件上的登记记录为准),如实用面积与**物业登记局或相关机构存档的契据文件上的登记记录的面积存在差异,不影响标的的交易价格。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