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越**皋埠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024年**市越**皋埠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4年**市越**皋埠街道高标准农田建****农业农村厅以浙农田发〔2024〕6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全额保障,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法人为****,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2024年**市越**皋埠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位于皋埠街道,涉及皋埠街道胜利村、上蒋村2个行政村,改造提升面积2806亩,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为982.10万元。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涉及皋埠街道胜利村、上蒋村2个行政村,改造提升面积2806亩。主要内容为:灌排渠改建、机耕路改建、生产路改建、**泵房、改建泵房、**下田坡道等,具体施工范围及施工内容需结合施工图及预算。相应概算投资约882.5482 万元,计划工期270个日历天。
****政府采购工程口是 √否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口是 √否(不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口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口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 (不低于40%)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它条件详见附表。(对应资质应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证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企业在职职工(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缴费期限包含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缴费单位和投标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公司社保,也予以认可,并加盖社保缴费证明专用章(或电子专用章)】,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注: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电子证书应符合《****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040号)文,须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个;
(2)以 / 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拟派项目主要成员的委派要求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越**公共**交易平台(http://ztb.****.cn/TPBidder),潜在投标人自行注册登记。
4.2 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越**公共**交易平台(http://ztb.****.cn/TPBidder)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4 日9:30时,开标地址:****交易中心****中心三楼指定开标室(**东路660号)。
5.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不强制要求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会。
5.3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则自动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6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 /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越**皋埠街道 地 址:**市**北路692号
邮编:312000 邮编:312000
联系人:刘焘 联系人:裘玲琦
电话:0575-****7042 电话:173****7993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qq.com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下载:
(公告版)招标文件-2024年皋埠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docx
招标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