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繁****公司****开发区150MW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110kV变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2016-340222-44-02-013296)的函收悉。建设单位于****经济开发区****开发区150MW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110kV变电站工程,现场已完成建设,属未批先建,****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芜环责改〔2024〕134号)。结合分局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评估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开发区150MW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110kV变电站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座110kV变电站及配套设施,包含2台主变,容量为1×75MVA+1×95MVA,1座110kVGIS配电装置,单回110kV地下电缆从两台主变接至厂外第一基电缆终端杆塔上,地下电缆路径长度约100m。
本工程建设的总投资为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0.1%。本工程****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选址选线规定、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原则同意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电磁环境保护。确保主变GIS配电装置、电缆线路周边电磁环境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规定的相应限值规定,即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分别为4000V/m、100μT。输变线路沿线须给出清晰的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确保电力设施和人员安全。
(二)强化噪声管理。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优选低噪声设备。线路沿线执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中有关标准。
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分局负责辖区内项目施工、运营期间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报批稿)》及批复文件****分局备存,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2MA2MR90Y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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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