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4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分房屋18个月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88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30 |
出租底价 | 292000 元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联系人 | 徐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2、0571-****5591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分房屋 | ||
坐落位置 | **路209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土地使用证:杭上国用(1993)字第182号 房屋所有权证: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647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72.91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面积约为250平方米,系出租方测量所得,租赁房屋范围见出租方提供的示意图。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成交后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920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250 | ||||
租赁期 | 18个月 | ||||
起租日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免租期 | 1个月。该期限计入租赁期限内但不计租金,该1个月的租金在第一个计租年度的第一个季度租金中扣除。装修期仅减免租金,其他水费、电费等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不递增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25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咖啡吧,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未事先取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用途。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5000元)和首期租金(2个月租金)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租赁房屋用途为咖啡吧,并须取得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资质及授权,特许经营项目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出现违反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用途。(4)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5)承租方应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6)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承租方须按照以下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若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成交,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收取;若只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成交,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且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中所示营业范围包含“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及相关经营范围。(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有效的证载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营业执照且证载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及相关经营范围。)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李经理 | 联系电话 | 0571-****4830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
加价幅度 | 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