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电东至县泥溪二期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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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结果 |
省水利厅 |
农业、林业、水利 |
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2024-10-19 09:20:49 |
省水利厅 |
皖水许可决〔2024〕141号 |
2024-10-19 09:20:49 |
有效 |
暂无 |
日期:2024-10-19 09:20
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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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于2024年9月24****公司提交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水土保持评价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不合理、弃渣场选址和弃渣综合利用不符合相关规定、表土**保护和利用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保持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确定不合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不完善、附图附件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4.2.1条、第4.3.5条、第4.3.6条、第4.4.1条、第4.6条、第5.2.1条、第5.3.2条、第5.4条、第5.5条、附录E,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一)(二)(五)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皖水规划〔2024〕149号 关于上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202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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