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东环路南段西侧房地产
**市蓟县渔阳镇东环**段西侧房地产
GR2024TJ****703
挂牌价: 12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0-25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07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2140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654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蓟县渔阳镇东环**段西侧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中****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0-31 | ||||||||
****集团****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10-16 | |||||||||
125.77 | 账面价值(万元)0.39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该项目评估结果为房地合一价值,评估结果及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未考虑资产转让时除增值税外所要支付的其他税费。 3、标的房地产存在占用情况,标的房地产部分房产为退休职工占用。转让方就退休职工占用部分标的房地产事项于2020年9月14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休职工搬离标的房地产。2020年12月11日,****法院出具(2020)津0119民初7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转让方起诉。转让方在****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申请后,就退休职工占用标的房地****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并于2021年6月29日出具(2021)津民申113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转让方关于退休职工搬离标的房地产诉讼的再审申请。由最终受让方自行负责清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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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是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市**区**路32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唐一平 | 成立日期2010-06-13 | ||||||||||
836,5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 ||||||||||
911********3294627 | 经营规模中型 | ||||||||||
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基金销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集团****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12701XA | ||||||||||
**** | 批准日期2023-11-22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中心支行拟公开挂牌处置坐落于渔阳镇东环**段西侧房产的批复》(津农商复(2023)309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10-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07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4、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看房联系人:张先生,电话:150****8586)。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规定返还。 6、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8、交易双****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9、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0、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市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1、标的房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26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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