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环管〔2024〕10号关于《**县张家镇至阳**银山岭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0-21 10:17:00
******局:
你局报送的《**县张家镇至阳**银山岭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位于**市**县张家镇燕水村、阳**善福村、久宜村,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10°53′14.71″~110°54′30.54″,北纬24°32′42.00″~24°32′10.57″。项目代码为:****,修复区范围约288.1802hm2(约合4322.7亩)。主要工程包括地质安全隐患治理工程、植被重建工程、工程监测等。项目总投资2749.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47.06万元,占总投资的81.7%。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营运期为修复**植被自然生长阶段,对周边环境变化有利,无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你局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主要有排导槽工程、削坡工程、边坡防护工程、场地平整工程等工程产生的粉尘,以及运输设备燃油废气。机械开挖粉尘:采用水喷洒系统增加湿度,抑制粉尘产生;铲装粉尘:铲装**行充分洒水抑尘,增大堆料湿度;在汽车装卸时,进行洒水抑尘。以减轻装卸扬尘的污染;道路运输扬尘:在治理区道路进、出口设置过水通道,对进出治理区的汽车车轮清洗做好车辆保洁,严禁运料散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汽车燃油废气:采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汽车及设备,确保汽车尾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场界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有道路抑尘用水、车辆冲洗废水、员工生活用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再回用于车辆冲洗和各类场地洒水抑尘等,不外排;坡脚、平台、边坡设有临时排水沟;地表径流水收集至洗车平台沉淀池、回用于洒水抑尘,洗车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设施处理后由附近村民清掏用作农肥。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合理安排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等,在施工场地周围建有隔声作用的围挡,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减少运输车辆噪声对周边的影响,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剥离表土、沉淀泥沙及生活垃圾。剥离表土暂时置于临时堆土场,作为今后治理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的复绿用覆土。治理区地表径流水、车辆冲洗水产生的沉淀泥沙堆放于临时堆土场,作为复绿用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抛弃、转移和扩散。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必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我局审核;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水利、交通、应急管理、工信、林业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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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
******局:
你局报送的《**县张家镇至阳**银山岭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位于**市**县张家镇燕水村、阳**善福村、久宜村,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10°53′14.71″~110°54′30.54″,北纬24°32′42.00″~24°32′10.57″。项目代码为:****,修复区范围约288.1802hm2(约合4322.7亩)。主要工程包括地质安全隐患治理工程、植被重建工程、工程监测等。项目总投资2749.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47.06万元,占总投资的81.7%。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营运期为修复**植被自然生长阶段,对周边环境变化有利,无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你局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主要有排导槽工程、削坡工程、边坡防护工程、场地平整工程等工程产生的粉尘,以及运输设备燃油废气。机械开挖粉尘:采用水喷洒系统增加湿度,抑制粉尘产生;铲装粉尘:铲装**行充分洒水抑尘,增大堆料湿度;在汽车装卸时,进行洒水抑尘。以减轻装卸扬尘的污染;道路运输扬尘:在治理区道路进、出口设置过水通道,对进出治理区的汽车车轮清洗做好车辆保洁,严禁运料散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汽车燃油废气:采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汽车及设备,确保汽车尾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场界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有道路抑尘用水、车辆冲洗废水、员工生活用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再回用于车辆冲洗和各类场地洒水抑尘等,不外排;坡脚、平台、边坡设有临时排水沟;地表径流水收集至洗车平台沉淀池、回用于洒水抑尘,洗车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设施处理后由附近村民清掏用作农肥。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期加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合理安排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等,在施工场地周围建有隔声作用的围挡,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减少运输车辆噪声对周边的影响,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剥离表土、沉淀泥沙及生活垃圾。剥离表土暂时置于临时堆土场,作为今后治理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的复绿用覆土。治理区地表径流水、车辆冲洗水产生的沉淀泥沙堆放于临时堆土场,作为复绿用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抛弃、转移和扩散。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必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我局审核;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水利、交通、应急管理、工信、林业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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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