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4〕170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公司位于广****开发区创强路171号,于2012年、2015年、2018年、2020年以及2021年取得环评批复(增开国规建环复〔2012〕22号、增环评〔2015〕17号、增环评〔2018〕88号、增环评〔2018〕89号、穗增环评〔2020〕247号、穗环增评〔2021〕199号),于2014年及2017年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增开国规建环复〔2014〕11号、增环管验〔2017〕15号)。改扩建不新增用地面积,主要扩大CMx复合多功能热交换器产能,增加生产设备新增生产热泵产品;调整汽车空调组件(HVAC)的其中一个部件EVA冲压件的产能,增加自产自用,减少该部件外购成本;增加部件扁管的生产,减少外购成本;调整水箱/风扇(RAD)产品的部件水箱边(P-tank)和扇叶(FAN)的尺寸和厚度,增大注塑生产量;**一间351.2****实验室。项目新增员工人数24人,设食堂,但不在项目内住宿。全年工作250天,实行2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扩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69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本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TVOC和脱脂炉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整治要求,颗粒物、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和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877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754吨/年,来源于**市****公司。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企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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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