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4〕147号
****经****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开发区****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一、你公司于**市**区**街长岗村创誉路与**河交界的西南角建设“****开发区****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原项目于2023年6月取得《****环境局****开发区****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穗环管影(增)〔2023〕79号)。****拟对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进行提标改造,并变更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的尾水排污口,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尾水纳污水体由原来的**水改为矮岗河,需****开发区****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重大变更)(以下简称“本项目”)环评。
本项目占地面积66427.9平方米,采用全地下布置形式,污水处理厂设计总建设规模15万m3/d,****工程处理规模为10万m3/d(土建一次性完成,设备分阶段安装,一阶段安装设备7.5万m3/d,二阶段再安装设备2.5万m3/d),****工程处理规模为5万m3/d,**配套管网14.4公里。纳污范围为**街道,宁西****开发区,服务面积104.14平方公里。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禁止含第一类污染物污水进入。
本项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精细格栅—改良AAO生化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深床滤池—消毒”。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工艺为“细格栅—提升泵房—精细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AO生化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高级氧化池—曝气生物滤池—紫外消毒”。生活污泥、工业污泥分两套设备独立处理,均采用进泥→机械浓缩→机械脱水→低温带式干化工艺→出泥(含水率≤40%)。
本项目劳动定员为1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实行24小时三班运转工作制,年运营365天。项目总投资188736.4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25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58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厂集中处理;应严格落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余泥渣土按《**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处理厂的日常管理和进水水质的控制,
总排放口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其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尾水排入**河支流矮岗河,再汇入东**干流。
(三)应合理布局厂区内构筑物,加强厂区绿化建设。对产生臭气的构筑物(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生化池、污泥浓缩池、污泥干化车间等)采取封闭措施,采用车间封闭+加盖封闭的形式,并使其内部通过抽气风机形成微负压状态,臭气通过管道送至除臭系统处理。本项目设置4套除臭系统,各处理单元分别通过各自的除臭设备进行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气筒集束后15米排放。本项目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及《****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
职工食堂应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厨房油烟经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后,由内置烟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高空排放。
(四)应选用环保低噪型设备,对各类泵机、鼓风机、空压机等高噪设备采用有效的隔声、吸声、消声及减振等治理措施,****水厂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按《报告书》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