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4〕148号
凯盛精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凯盛精密****公司年产自行车配件30万件、灯具配件100万件、汽车结构件2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区增江街经三路18号(厂房A1),主要从事自行车配件、灯具及汽车结构件的生产,年生产自行车配件30万件、灯具100万件、汽车结构件20万件。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0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10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3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每班工作12小时,两班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60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生活污水与冷却水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金属熔炼(化)-燃气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较严值,同时还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3基准含氧量要求。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28吨/年(其中有组织0.08吨/年,无组织0.20吨/年)、氮氧化物0.28吨/年(全部为有组织)、化学需氧量0.0065吨/年、氨氮0.000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0.56吨/年,来源于**市****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0.28吨/年,来源于北汽****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013吨/年、氨氮0.0016吨/年,来源于**增****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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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