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镇稍户村后山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出让拍卖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0-24 |
**县**镇稍户村后山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开拍卖**县**镇稍户村后山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并委托****组织实施拍卖工作,定于2024年11月22日9:00****交易中心203室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县**镇稍户村后山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县**街道西外环路7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交易中心 场所:**市**区胜河里150-1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县**镇稍户村后山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 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 地理位置:**县**镇稍户村、胡家镇**村 面积:0.3335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储量:0.3335平方千米 开采标高: 105米至 35米 **开发利用情况:严格按照《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有序开采,原开采工作面储量未利用完,不得对未损坏山体进行破坏。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缴纳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并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10年 起始价:329.93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国境内的独立法人资格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本次采矿权出让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竞买。(二)近两年内无因违法勘查、开采等行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公司以成立时间为准)(三)竞买人需具备相应拍卖及建设成本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净矿”出让成本、并符合该矿产《矿产**开发利用方案》中要求的建设投资成本等,需由银行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并对以上要求做出承诺,在资格预审时提交承诺书。(四)保证金及缴纳方式:65万元。户名:****,账号:410********9450。(五)增价幅度:1万元或1万元的整倍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024年11月22日 挂牌时间:2024年11月22日— 地点:****交易中心203室拍卖大厅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竞买人到****领取拍卖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1月04日 申请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一)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查);(二)竞买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异常名录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网站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第(三)条相关要求),提供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五)保证金缴纳凭证,提供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六)本公告要求的资料。有参与意向的竞买人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携带以上资料到****核查确认并签署相关材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采矿权拍卖采用公开竞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具体竞价规则详见出让文件。 2.拍卖成交后的竞得人,应现场与拍卖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3.结果公示:拍卖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4.竞得人拍卖结果公示后7个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支付拍卖成交金、净矿成本、拍卖前期相关费用(拍卖前期相关费用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具体金额以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的《**省委托拍卖合同》为准。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未按规定期限缴清本公告约定的相关费用,所缴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5.未成交的竞买保证金于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八、风险提示 1.本次采矿权出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自行到采矿权区域对**范围及周边民房、土地、林地、交通运输、社群关系等影响因素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范围及周边可能存在不可预期风险,竞买人报名前******局、****村委会了解,未到自然**部门和属地查看相关地质资料和现场踏勘的,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2.本次拍卖标的仅为该采矿权**范围内评估的可采**储量。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使用和补偿按“净矿”成本支付****政府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完善林业、市场、生态、水利、**、应急、交通等部门审批手续,涉及一切税金及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3.采矿权投资存在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产**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储量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的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规划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4.按照“净矿”出让要求,买受人须承担“净矿”成本。“净矿”成本:(1)出让前编制的《矿产**地质详查报告》《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工作费用34万元;(2)**范围所涉及相关权利人的土地承包权、地上附着物和固定资产的补偿费用290万元;(3)土地承包范围测量费29.4万元;(4)用于巩固脱贫攻坚和助推乡村**扶持资金费用2000万元,合计2353.4万元;同时,竞买人通过拍卖取得采矿权后,****政府或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涉及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不得擅自建矿、采矿。 5.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林(草)地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矿山开采对周边村屯、企业及群众的影响,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 6.本次拍卖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仅对矿山开采阶段进行评价,若矿山生产增加破碎加工工艺,需由竞得人补充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竞得人获得采矿权后,需优先对原矿山开采区域进行开采,不能对未损坏山体造成新的破坏。如采矿权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或者采矿许可证到期满足任一条件后,矿山将予以关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政府重新组织出让。 8.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按要求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并按照绿色矿山设计规范设计,在投产1年内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未能按时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须停产整顿,直至创建验收合格后再恢复开采。 9.竞得人在开发利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10.矿产**开采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策法规变化。可能受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性要求,以及矿地矛盾纠纷等影响,或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无法开发的,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因国家、省、市及县产业政策的调整不得继续开采的,以及其他风险造成无法开采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慎重决策。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拍卖人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承担相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1.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缴纳拍卖佣金的;2.在拍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本公告在****门户网站、****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 2024年10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