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维吾尔自治区2024年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数字****公司
地址:**市**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园孵化器
被投诉人:****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红**路2888****中心蓝海大厦23A(24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7月8日就“**维吾尔自治区2024年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采购项目编号:****)标项六、标项七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1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一:因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不专业影响了项目的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二:我公司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受到差别待遇与歧视,由于解密操****公司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有重大瑕疵,多处内容前后不一致,导致影响评标结果。
投诉事项四:****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进行回复时,****公司此项投诉事项的回复是,我公司“针对招标文件提交的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时限,属于无效质疑”。但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因招标文件中未发现不按照顺序编制采购文件将导致投标无效的条款,也未发现将此情形列入符合性审查的表述,采购文件编制顺序不属于本项目实质性条款。本项目中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资料,符合性审查过程中以投诉人未提供“授权书和投标函”、“内容不齐全”、“签字盖章等不符合要求”等为由,认定投诉人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符合,与事实不符。同时,因评审过程中可以下载供应商完整投标文件核实相关信息,被投诉人所称“前一阶段****委员会是看不到后续阶段相应投标文件内容的”说法不能予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投诉事项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二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规定,因投诉事项三为针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该事项质疑提起时间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不属于已依法质疑内容,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四,根据核实情况,因被投诉人对所有质疑事项均已作出答复,未发现未依法受理质疑的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成立,且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项目应予废标;投诉事项三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四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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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