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学****医院DRG质控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豆****公司
地址:****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A2栋5层
被投诉人:自治区政****交易中心
地址:**市**区准**街299号益民大厦4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开发区2MA地块办公及生产用房1****工业园5号楼)(孵化器HCY-E18)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7月17日就“****大学****医院DRG质控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25****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一,质疑回复第一条,****委员会复核,****所投服务器报价符合当前市场行情,其调研、差旅、住宿、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事宜,接口费由乙方与各系统厂商协商产生,均不存在行业标准或固定支出,无法认定其构成低价恶意竞标。
****报价为12.9万,本项目预算150万,****报价占预算的8.6%,在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下,我方例举充分****委员会却依然无法认定其报价构成低价恶意竞标,****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二,质疑回复第二条,****委员会复核,本项目除硬件设备外,还包含软件。****提供的软件产品为其研发完成项目,成本分摊很低。同时,经查看各地类似项目历史中标价,低于****报价的项目客观存在。因此,质疑人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类似项目历史中标价,低于****报价的项目客观存在,但是在各地类似项目历史中报价如此之低的实属罕见,个例并不具备代表性,也不够真实客观,评标委员会应该是用专业技能作为评标的基准,而不是参考偶有的个例作为基准,损害了大部分企业的利益。
投诉事项三,质疑回复第三条,****委员会复核,本次项目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有效,基准价无变化。因此。质疑人此项质疑不成立。
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的前提是要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报价为12.9万元,本项目预算150万元,****报价占预算的8.6%,价格分数为满分的巨大优势下,依然没能中标,可见是不足以满足该项目的要求的,评委依然把****报价作为基准价,****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四,质疑回复第四条,****委员会重新调取现场录像反复评判后复核认为,本项目演示环节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评分无误。因此,质疑人此项质疑不成立。
本项目评分因素为客观评分,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与现场演示环节针对该项目评分因素做了点对点的应答,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但得分为60.88分,严重怀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定,本项****委员会如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委员会认为不存在上述问题,无需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未认定相关供应商报价存在“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根据现有证****委员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结合投诉事项一核实情况,评标委员会也未认定相关供应商报价存在“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规定,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要求等实质性要求即为合格供应商,因本项目中相关供应商符合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要求,不满足评审因素等非实质性条款或参数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四,因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也未发现客观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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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