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索 引 号: **** | 发文机关: **** | 文 号: 赣府字〔2024〕125号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 成文日期: 2024-10-21 |
标 题: ****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 有 效 性: 有效 | |
标 题: ****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
****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市、****政府:
《****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市**县备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4〕45号)、《****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市部分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文〔2024〕37号)、《****政府关****中心****水厂**取水口(赣江)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文〔2024〕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市******水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市**县武术乡、**县顺峰乡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中心****水厂**取水口(赣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市、**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当地饮用水正常供应,切实保障饮用水水量和水质。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1.******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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