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园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省**市高新区云飞路66号天源迪科1号楼5-8层
被投诉人1:******公司
地址:**市**北**翔恒泰3区13栋。
被投诉人2:****
地址:**市经开区鞋城五路508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高新区云飞路66号天源迪科1号楼5-8层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2日,采购人********园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规定: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如对此项内容有疑问,可通过采购文件约定方式进行质疑。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含不具有****公司、不含具备****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第六部分其他补充事宜规定:1、中标人若为大型企业,该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本采购项目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采用远程方式进行,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对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请提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按《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提供的方法操作。解密时间不超过开始解密时间30分钟,若超过30分钟视为解密失败,按无效处理。 3、本采购项目的询标、澄清等程序均采用远程方式进行,请各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前不要离开电脑,按《投标人操作手册》提供的方法操作,询标响应时间不超过询标发起后15分钟,若超过15分钟,视为放弃解释权力,评委按不利于供应商解释处理。投诉人****依法参加了投标。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我司不涉及此类情况,无需此件”。故,投诉人系大型企业。024年9月5日9:00,****园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交易中心第六开标室开标。在符合性评审与技术服务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投诉人均没有提供“中标人若为大型企业,该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相关承诺。评标委员会遂通过双盲评审系统联系代理机构,要求将符合性评审退回,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退回手续。代理机构核实后,于2024年9月5日 15:36左右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系统工单,申请退回重评。评标委员会在确定需申请将符合性评审退回前,于2024年9月5日15时左右,通过电子评标系统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澄清,投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澄清。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