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博科技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公告]
****园区****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交易机构:******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园区****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
**** | 监测编号G32024HA****072 | |
5028.598003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15639.733177万元 | |
2024-10-25 | 挂牌截止日期2024-11-22 | |
标的企业信息
****园区****公司 | |||
**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路166号郑东新区电子商务大厦A塔7层701 | 所在地区**省/**市 | ||
张鹏立 | |||
2023-12-04 |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000人民币 | ||
国****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0100MAD6M4U835 | |||
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
0人 | 金融分类|||
1 | 股份总数|||
**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公司 | 100 | ||
2024 年 | |||
20663.095902 万元 | 15668.887974 万元 | 4994.207928 万元 | |
0.000000 万元 | -5.731059 万元 | -5.786072 万元 |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数据摘自专项审计报告 | |||
月报 | |||
2024-10-12 | |||
20653.075902 万元 | 15658.887974 万元 | 4994.187928 万元 | |
0.000000 万元 | -5.751059 万元 | -5.806072 万元 | |
|
评估信息
**中兴立信房****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2024-10-23 | 评估基准日2024-09-30 |
5028.598003 | 评估总资产(万元)20697.485977 |
15668.887974 | 净资产(万元)5028.598003 |
转让方信息
**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公司 | ||
914********6819537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路166号郑东新区电子商务大厦A塔5层 | 经营规模中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1488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李力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其他类型 |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省/**市/郑东新区 | ||
**** | 批准文件类型其他 | |
2024-09-12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公司党委会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拍卖 | |||
|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是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5000 万元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本次转****科技园****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股权转让底价为50,285,980.03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为156,397,331.77元,合计206,683,311.8元,意向受让方在支付本次成交价款时需同时一次性支付相关债权。若最终成交形成溢价,则溢价部分为股权溢价。意向受让方应认可并接受《****园区****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前述文件。 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3.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承担和享有。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项目股权成交价款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金额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受让方除承担本次股权及债权交易价款外,还应另外承担自评估基准日起过渡期内标的债权新增利息787,725.33元,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50,000,000****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已交纳部分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7.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8.标的企业债务中除转让方对其享有的债权对应的债务外,其他债务在股权转让后由标的企业继续承继并履行偿还义务。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为保持正常经营,标的企业可在现有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账款中就企业应履行的付款义务选择部分或全部支付。 9.股权工商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10.意向受让方不得与其他方联合受让拟转让的标的股权及相关债权,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11.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或进行尽职调查,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股权及相关债权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股权及相关债权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股权及相关债权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及相关债权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股权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吴经理 史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0371-****5765 136****5118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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