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入驻科教城搬迁项目(2024年度)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建****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市**区高普路1021号5楼65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
被投诉人1:****学院(广****学校)(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市**区大源南路56号
被投诉人2:****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6/7楼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375.589942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12日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于7月26日、31日分别发布采购更正公告,于8月16日组织本项目开标、评标,于7月26日发布采购包1中标供应商为****,采购包2中标供应商为******公司的中标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于8月25日签订,目前,合同内容已部分履行。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学院入驻科教城搬迁项目(2024年度)”(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关于采购包1▲6.3条款的部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关于采购包1▲6.6条款的部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采购包1▲6.8条款的部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关于采购包2▲6.4条款的部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系无效投诉,驳回投诉。
(三)关于投诉请求: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案件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