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省司法厅组织各级各部门对《**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了梳理修订,并形成了《**省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和《**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市司法局对《**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2年版)》和《**市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2年版)》进行了梳理调整,经修订后,形成了《**市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4年版)》和《**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4年版)》。根据要求,参照省厅和市局相关目录,我局进行了梳理调整,经修订,形成了《**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和《**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现将两个目录予以印发,请各有关部门将修订后的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基层单位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并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同时,****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做好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挡”,影响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
附件:1.**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4年版)
2.**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4年版)
****司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1: **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领域 | |||||||||
1 |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中华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派出所 | ****派出所 | |||
2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派出所 | ****小学、中学、****学校****学校 | ||||
3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派出所 | 用人单位、****小学、中学、****学校****学校 | ||||
5 |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部第164号令)第十三条 | **交管部门 |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 |||
6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局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
7 | 保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20年12月11日修改)第十六条 | 《**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局 | ****医疗机构 | |||
8 | 赴**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 **局 | **高等院校 | |||
9 | 申请往来**通行证的赴**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往来**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局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 |||
10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的意见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局 | 申请人工作单位****派出所 | |||
11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或者**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局 | **、**律师行 | |||
12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3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4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或者**定居子女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 **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5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 **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6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或者**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7 | 办理赴**、**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探亲签注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地区或者**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 **局 | ****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18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国护照法》第六条 | 《中华人民**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 **局 | ****医院 | |||
19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国护照法》第六条 | 《******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 《中华人民**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局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
20 |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 | 《中华人民**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 **局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派出所****政府审核 | |||
21 | 健康证明 |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 《中华人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 ****机关 |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医疗机构 | ||
22 |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局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
23 | 居住登记证明 | 户籍所在地外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九条 | **交管部门 | ****机关 | 户籍所在地在外省的居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需提供该证明,本省内居民无需提供 | ||
24 | 住宿登记证明 | 港澳台及外国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部第164号令)第八十九条 | **交管部门 | ****机关 | 取得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区居民,取得**居民居住证的**地区居民以及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无需提供该证明 | ||
2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 | **交管部门 | ****派出所 | |||
二、交通运输领域 | |||||||||
26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 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派出所 | |
27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 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交管部门 | |
28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九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29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0 | 出租汽车驾驶员健康证明 | 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医疗机构 | ||
31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运输部2022年第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交管部门 | |||
32 | 健康体检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健康体检 | 《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五条 | 《中华人民**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发布,2020年7月6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医疗机构 | |||
三、人力**和社会保障领域 | |||||||||
33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保障部门 | **派出所 | |||
34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保障部门 | **部门 | |
35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保障部门 | **部门 | |||
36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保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
37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 | ****保障部门 | **派出所 | ||
38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 | ****保障部门 | ****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政府 | ||
39 | 孤儿、孤寡老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无法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核验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三条 | ****保障部门 | 市、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政府 | ||
40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保障部令第8号,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 ****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部门、村(居)委会 | ||
41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 | ****保障部门 | **部门 | ||
42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保障部门 | 法院、**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四、文化旅游领域 | |||||||||
43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派出所 | ||||
五、市场监管领域 | |||||||||
44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45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服务中心 | ****医疗机构 | 受****委托 | |||
46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医疗机构 | |||
47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医疗机构 | |||
48 |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行政审批部门 | ****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出****机关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
49 | 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机关、****派出所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六、自然**和规划领域 | |||||||||
50 | 不动产坐落变化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和规划部门 | ****管理部门 | 涉及门牌号码的,****管理部门编制且变更的可出具证明 | |
51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自然**和规划部门 | ****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 ||
52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自然**和规划部门 |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 ||
53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 自然**和规划部门 | **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54 | 个人身份变更证明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自然**和规划部门 | ****派出所 | |||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
55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监理单位、银行 | |||
八、卫生健康领域 | |||||||||
56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57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卫生健康、**派出所等部门 | |||
58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59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六条 《**、**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第六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检验检疫机构 | 须****机关公证 | |
60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卫生健康部门 | ****派出所 | |||
61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医疗机构 | |||
62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委员会 ******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63 |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资格审核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委员会 ******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64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 《****委员会 ******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 县、乡级卫生健康部门 | **部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村委会 | |||
65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村(居)委会 | |
66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 《**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政府、村委会 | |
67 |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二十二条 | 《**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项 | 卫生健康部门 | **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68 | 子女状况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五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69 | 收养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村委会、****协会 | |
70 | 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
71 | 死亡证明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条(二十二)项 | 《******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六条 | 村(居)委会 | ****医院或者村委会 | |
72 | 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第七项、二十三项 |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3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变更出生证明父母信息 |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卫生健康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九、民政领域 | |||||||||
74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民政部门 | **机关 | |||
75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民政部门 | ****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76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民政部门 | **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77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民政部门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78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 民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
79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民政部门 | 法院、**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0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7月20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 民政部门 | **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1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关于进一步《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和《**部 **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民政部门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机关、**机关、法院 | |||
82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
83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机关 | ||||
84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机关 | ||||
85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 《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
86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7 | 验资报告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88 | 验资报告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十、司法行政领域 | |||||||||
89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法律援助机构 | ****政府、街道办事处 | |||
90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服务所 | |||
91 | ****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92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服务所 | |||
93 | 申请人经历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人所在地****保障部门(公务****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 ||||
94 | 申请人离**工作岗位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
95 |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 《中华人民**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部****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 ||||
十一、教育领域 | |||||||||
96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人工作****办事处****政府)、**派出所 | 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
97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学校****医院 | ||||
98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省实施办法》第九条 | 《**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县级教育部门、****政府 | ****派出所、民政部门、****保障部门等 | |||
99 | 医疗诊断证明(义务教育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省实施办法》第九条 | 《**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县级教育部门、****政府 | ****医疗机构 | |||
100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变更地址、变更层次类别、分立合并、经筹设后设****学校 |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十二、其他领域 | |||||||||
101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医疗机构 | |||
102 |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医疗机构 | |||
103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管理部门 | 街路巷地名变更,涉及门牌号码的,****管理部门编制且变更的可出具证明” | ||
104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死亡抚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机关 | ||||
105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配偶、父母、配****社区****村委会 | |||
106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尚未修订,修订前予以保留此项证明事项 | |||
107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派出所 | ****派出所 | ||||
108 | 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二条 | 农业农村部门 | ****医疗机构 | |||
109 | 资金证明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条 | 宗教事务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附件2:
**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中华人民**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派出所 | ****派出所 | |||
2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派出所 | |
3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一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交管部门 | |
4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九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5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 ****审批局 | **交管部门 | |||
6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保障部门 | **派出所 | |||
7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保障部门 | **部门 | |
8 |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保障部门 | **部门 | |||
9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保障部门 | 公证机构 | |||
10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保障部门 | ****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政府 | ||
11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保障部门 | **部门 | ||
12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第七十二条 | ****保障部门 | **部门 | ||
13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派出所 | ||||
14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15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医疗机构 | |||
16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医疗机构 | |||
17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服务所 | |||
18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服务所 | |||
19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人工作****办事处****政府)、**派出所 | ||||
20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地名管理部门 | 街路巷地名变更,涉及门牌号码的,****管理部门编制且变更的可出具证明 | ||
21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派出所 | ****派出所 | ||||
22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保障部门 | 原用人单位 | ||||
23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卫生健康、**派出所等部门 | |||
24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25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派出所 | ||||
26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机关 | ||||
27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 《**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法律援助机构 | ****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8 |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 办理儿童寄养业务 | 《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十二条 | 民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
29 |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总局关于印发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 | 行政审批部门 | ****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出****机关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
30 | 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机关、****派出所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
31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商务部 ****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 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2 | ****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 ****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