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创****公司编制的《**科技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0月14日第38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4800万元(环保投资206.5万元),于**市**南路以西、规划路以东、****桥梁****公司****中心地理坐标:经度87度37分55.403秒,纬度43度55分57.627秒)****科技楼一栋,总建筑面积8720平方米。科技楼包括地下一层、地上四层A区(办公区)和地上二层B区(试验区),A区地下一层为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地上****办公室、****中心、会议室等;B****实验室,包括无机结合料检测室、沥青混合料检测室、管材检测室、土工合成材料检测室、电线电缆检测室、交安材料检测室、涂料检测室、防水材料检测室、化分室等。同时配套建设化学室库房、危废暂存间等储运工程,废气、废水、固废治理等环保工程。建成后可进行水泥、水泥砼、集料类实验,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检测,防水材料检测,涂料检测,管材检测,岩石检测,土工合成料检测,交安材料检测,土工及无机结合料检测,混凝土、砂浆防渗性实验,锚具、钢绞线类检测,金属材料类检测等。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硬化,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三)做好项目运营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土工检测试验、水泥密度实验及沥青类、防水、涂料材料、交安材料、土及无机结合料料等各检测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须经通风橱或集气罩收集后经SDG+活性炭吸附设备进行处理,确保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氯化氢及硫酸雾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沥青烟、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水泥养护废水经沉淀后回用;物理性实验废水、实验室地面清洁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同生活废水一起****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实验废液、废煤油、废沥青试验品、废甲基异丁基酮(MIBK)清洗液、废(棉纱)抹布、仪器器皿清洗废水、过期失效废药品试剂、废试剂瓶、沥**料废包装物、废SDG吸附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废砂石粉料、废岩石、砂石沉淀、废水泥试验品、水泥沉淀、废钢材、废涂料试板样品、废交安材料、废防水材料、土、砂石等试验原料废包装物等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危废贮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设计建设;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化学品仓库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
(八)本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016吨/年,****公司炼油厂建南罐区储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科技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span>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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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