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新增100万套进气管、40万套电子节气门体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6535397 | 建设单位法人:王洪伍 |
刘劲松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工业园区罗成路3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新增100万套进气管、40万套电子节气门体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园区罗成路39号 |
经度:120.67058 纬度: 27.8575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28 |
温环瓯建〔2024〕10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8-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653539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3********807682D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807682D | 竣工时间:2024-08-20 |
2024-08-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29 |
2024-09-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www.****.com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总投资550万元,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全厂形成年产200万套节气门体(不变),300万套燃油压力调节器(不变),130万套进气管(新增100万套),40万套电子节气门体(新增)的生产能力,原有审批产品取消注塑工艺改为外购塑料配件(其余生产工艺不变),厂内新增一条表面除油、钝化和封闭生产线,对厂内生产的产品进行表面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总投资500万元,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全厂形成年产200万套节气门体(不变),300万套燃油压力调节器(不变),130万套进气管(新增100万套),40万套电子节气门体(新增)的生产能力,原有审批产品取消注塑工艺改为外购塑料配件(其余生产工艺不变),厂内新增一条表面除油、钝化和封闭生产线,对厂内生产的产品进行表面处理。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对外购的铝合金铸体进行去毛刺、抛丸后机加工,再去内毛刺,随后进行表面处理;再与铜铝片冲压后生成的配件(电子节气门体增加振光、清洗),热熔后的外购配件(旋架组件),以及其他外购配件(节气门轴等)进行组装,随后完成检验,合格即可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对外购的铝合金铸体进行去毛刺、抛丸后机加工,再去内毛刺,随后进行表面处理;再与铜铝片冲压后生成的配件(电子节气门体增加振光、清洗),热熔后的外购配件(旋架组件),以及其他外购配件(节气门轴等)进行组装,随后完成检验,合格即可入库。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必须落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市****处理厂。 (2)生产车间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去毛刺、抛丸粉尘须集中收集并落实除尘设施,废气经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屋顶高空达标排放;焊接烟尘落实净化处理,尾气达标排放;测试废气须集中后由排气筒引至屋顶高空达标排放;落实厌氧池等产生恶臭的环节加盖封闭措施并采取生物除臭,减少恶臭影响;以上废气按环评要求落实集气率和去除率。 (3)生产车间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一般固体废弃物要设专门堆场分类集中堆放,合理回收综合利用或及时清运处理;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去毛刺工序除尘水均为本项目新增,不添加药剂,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排放。企业所有外排生产废水经收集后均排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经“混凝沉淀+生化”预处理后汇同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纳管排****处理厂。 人工去毛刺产生的粉尘较少,且为金属粉尘,多数沉降在作业工位周边,基本不发生逸散,当前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砂光机配套湿式除尘,去毛刺粉尘经湿式除尘后经专用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排放高度25m。 抛丸机自带“沉降箱体+脉冲滤筒除尘器”,抛丸粉尘经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排放高度25m。验收监测期间,抛丸粉尘排放口颗粒物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排放浓度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排放速率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的要求。企业测试车间密闭,设置车间整体集气,废气经收集后分别引至两根排气筒于楼顶排放,排放高度25m。 热熔废气产生量少,当前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光纤焊接作业设置移动式烟雾净化器,焊接烟尘经处理后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超声波焊接作业产生的焊接烟尘量较少,当前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打标废气产生量少,当前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企业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厌氧池加盖封闭,并常备微生物除臭剂用于喷洒除臭,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减振,如设置隔振垫、减振基座等;优化生产车间布局,尽量让高噪声设备远离车间门窗;车间墙体实心,减少车间门窗开启频率;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妥当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夜间作业等方法,降低噪声污染。 企业产生的废边角料及残次品、抛丸及抛光尘渣、废不锈钢球经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企业设置危废暂存设施2个,分别位于楼顶**和地下室,相关标识已按要求设置;针对废包装桶、废切削液、沾染切削液的废料、废油、废液、污泥,企业已与****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委托其进行收运和处置。 |
1)企业测试车间测试检验台数量较多无法与环评设计一致设置上吸式集气罩,因此企业将测试车间密闭,设置车间整体集气,废气经收集后分别引至两根排气筒于楼顶排放,排放高度25m;车间密闭后整体集气,集气实际集气效率按85%计。 (1)经5.7节核算,企业废气污染物VOCs排放总量为0.068t/a,小于环评核定的排放总量0.072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2)依照本项目环评核算,企业当前测试油实际用量为1.44t/a,挥发量为0.072(5%)t/a,其中无组织排放量应为0.0144t/a(理论值);经5.7节核算,企业废气污染物VOCs无组织排放总量为0.009t/a,小于理论值,无组织排放量未增加。 2)企业产生的沾染切削液的废料当前与废切削液一并委托****进行收运和处置,非环评所述“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得超出环评提出的指标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出环评提出的指标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8126 | 0.8676 | 0 | 0 | 0.813 | 0.813 | |
0 | 0.325 | 0.347 | 0 | 0 | 0.325 | 0.325 | |
0 | 0.02 | 0.02 | 0 | 0 | 0.02 | 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68 | 0.072 | 0 | 0 | 0.068 | 0.06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 本项目涉及废水污染物排放,其中氟化物、总铜、总锌排放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表1中的间接排放-其他地区要求;总铁排放执行《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表1中的二级限值;pH、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总氮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限值。 | 企业所有外排生产废水(振光/清洗废水、表面处理废水)经收集后均排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经“混凝沉淀+生化”预处理后汇同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纳管排****处理厂。企业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1t/h,可满足企业生产废水处理需求。 | 验收监测期间(2024年8月27日、29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氟化物、总铜、总锌浓度监测结果满足《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表1中的间接排放-其他地区要求;总铁浓度监测结果满足《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表1中的二级限值要求;pH、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监测结果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总磷浓度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氮浓度监测结果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2024年8月27日、29日),厂区废水总排放口氟化物、总铜、总锌浓度监测结果满足《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表1中的间接排放-其他地区要求;总铁浓度监测结果满足《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表1中的二级限值要求;pH、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监测结果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总磷浓度监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总氮浓度监测结果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限值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湿式除尘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砂光机配套湿式除尘,去毛刺粉尘经湿式除尘后经专用排气筒引至屋顶排放,排放高度25m。 | 验收监测期间(2024年8月27日、29日),去毛刺粉尘排放口颗粒物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排放浓度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排放速率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的要求。 | |
2 | 沉降箱体+脉冲滤筒除尘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抛丸机自带“沉降箱体+脉冲滤筒除尘器”,抛丸粉尘经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排放高度25m。 | 验收监测期间(2024年8月27日、29日),抛丸粉尘排放口颗粒物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排放浓度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排放速率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的要求。 | |
3 | 拉高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企业测试车间密闭,设置车间整体集气,废气经收集后分别引至两根排气筒于楼顶排放,排放高度25m。 | 验收监测期间(2024年8月27日、29日),2个测试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其中排放浓度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排放速率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的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的运行,通过在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减振,如设置隔振垫、减振基座等;优化生产车间布局,尽量让高噪声设备远离车间门窗;车间墙体实心,减少车间门窗开启频率;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妥当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夜间作业等方法,降低噪声污染。 | 验收监测期间(2024年8月27日、29日),企业西北侧、东北侧、东南侧厂界噪声排放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企业西南侧厂界紧邻其他企业,无厂界噪声监测布点条件,故未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一般固体废弃物要设专门堆场分类集中堆放,合理回收综合利用或及时清运处理;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 企业产生的废边角料及残次品、抛丸及抛光尘渣、废不锈钢球经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企业设置危废暂存设施2个,分别位于楼顶**和地下室,相关标识已按要求设置;针对废包装桶、废切削液、沾染切削液的废料、废油、废液、污泥,企业已与****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委托其进行收运和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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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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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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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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