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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村**“千万工程”项目(一期)—**村工程
(施工)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 **市乡村**“千万工程”项目(一期)—**村工程(施工)(招标编号:****),现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疑问做出答复和补充如下:
一、对投标人有关异议的答复
1、风险范围按2022版招标文件通用本执行,未按闽建〔2024〕9 号文执行;预算余方弃置3km考虑,说明中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不予调整,不符合闽建〔2024〕9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的规定,请修改。
答复: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中的招标文件的补充事宜。
2、智慧工地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清单中并未包含;电力井尺寸:1.68*1.68*1.95m,综合单价2533.94元/座,综合单价偏低;拆除路面未考虑外弃;清单中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4cm厚综合单价仅69.25元/m2,彩色沥青混凝土1235.51元/m3,仅高出彩色透水混凝土一些,材料价偏低;预拌混凝土4.5Mpa,材料价格为299.15元/m3,按强度等级在C30-C35之间,价格远远低于C20非泵送商混的354.22元/m3,请核对并调整。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事宜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修改为:
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上述的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即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采用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综合信息价格。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报告期市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其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11.1.4设计变更价格调整
除另有规定外,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a)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b)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c)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a)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
(b)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11.1.5其他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
(2)建筑渣土收纳费按承发包双方签证、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据实办理结算。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21.8修改为:“承包人施工中有关渣土处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号)、宁建建〔2014〕66号(****建设局转发《**市渣土办的通知》),承包人必须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到项目所在地渣土办办理渣土沙石土石方运输核准文件。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21.16修改为:“根据《**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号),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支付清运、消(受)纳等处置费用,本项目应当全面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化利用再生产品,鼓励施工单位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中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里明确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具体要求及相关措施。”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内容若《招标文件》中有多处出现,则相应修改。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001]**市乡村**千万工程项目(一期)—**村工程(施工).NDCF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