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建设类法律、法规,我局对**市****公司、******公司、******公司、**市安****加工厂、**县鸿建****公司、******公司、******公司等7家公司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增加审核的透明度,现将初步审核意见进行5个工作日(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一、**市****公司
申请事项:(延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不同意。
存在问题:未提供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的资料;技术装备不满足混凝土输送泵2台的要求。
二、******公司
申请事项:(延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不同意。
存在问题:企业主要人员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机械设备未见搅拌设备和输送泵附件资料。
三、******公司
申请事项:(延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不同意。
存在问题:净资产不满足要求。
四、**市安****加工厂
申请事项:(新办)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不同意。
存在问题:****实验室负责人相关材料;混凝土试验员证书存疑;混凝土搅拌设备不满足1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要求。
五、**县鸿建****公司
申请事项:(延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不同意。
存在问题:技术负责人不满足5年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要求。
六、******公司
申请事项:(延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同意。
七、******公司
申请事项:(增项)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审查意见:拟同意。
行政许可申请人如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按川建审发〔2014〕460号文件要求提交申诉申请材料,并于公示期内完成申诉工作;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不再受理。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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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