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第1次发布)
项目编号:****
温馨提示: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是由****(以下简称“海中联社”)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竞投意向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3.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图片资料等,仅供报名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报名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报名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合同样本、交易规则、资产现状图或四至图)。报名人应认真了解核实本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报名人一旦报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有关约定以及本交易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4.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根据《**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
**市******联社三资交易站受****(以下简称“海中联社”)的委托,定于2024年11月11日09: 30在**区海中大街2****联社的八社百亩园地33(以下简称“交易项目”)进行交易,本交易项目采用 公开竞投 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的单位和人士咨询、报名。
一、资产情况
(一)交易资产名称:八社百亩园地33。
(二)交易资产类型:园地。
(三)属于园地,面积: 2.01亩,位置:八社海中北路,须签订《农药使用告知书》《安全使用农药承诺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
(四)交易资产座落位置:八社海中北路。
(五)交易资产面积:建筑物(土地)面积共 2.01 亩,空地面积共 / 亩/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为 / 亩/平方米,公摊面积为 / 亩/平方米。
风险提示:本交易标的有/平方米无相关产权登记等资料。
(六)交易资产的数量: 1 。
(七)交易资产的用途:种植。
(八)交易资产现状情况:出租,现时资产的现状:现时交易资产有移动板房及花棚。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机构:****联社“三资”交易站。
(二)交易方式:公开竞投。
(三)竞得人确定原则:价高者得。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如竞得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如竞得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3.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其中一方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均不举牌应价的,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如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4.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均不存在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不举牌应价的,则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如拒绝参与抽签或抽签后确定为竞得人但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联社予以处理。
(四)交易底价、竞价阶梯、租金、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交易底价:70000元/年/亩。
2.竞价阶梯:1000元/年/亩。
3.租金以实际竞得价为准,租金按半年一次收取;每半年开始的前5日交付当半年租金;租金递增方式:无递增。
4.交易保证金为¥ 60300 元(大写: 陆万零叁佰元整),在报名截止前(即2024年11月7日 16:00)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联社第八生产社,(账户名称:**市****第八生产社;开户银行:****银行;账号:344********0000741);在转账备注填写本交易项目编号(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按转出时间计算)。
5.合同履约保证金为¥40200 元(大写: 肆万零贰佰元整),在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联社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注: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如竞得人逾期不办理的,则视为竞得人违反交易规则、合同约定及放弃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五)租赁期限: 9年6个月,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类项目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
(六)交易准入条件
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合同的签订:竞得人应在现场签订《****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并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如因竞得人原因,未能在****联社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联社,****联社全权予以处理;如因出租方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竞得人签订交易合同的,出租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竞得人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的结果视为无效。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其他纠纷,由双方另行处置。
(八)资产交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九)资产交付方式:按现状交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交易资产在租用过程中,如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农用地。
(二)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内,一切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三)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被判定违法违规或被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租用的农用地仅作农业生产用途(包括耕种、种养、养殖等),不得作其他经营,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硬底化,不得填倒余泥及杂物,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不得占道经营或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否则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将农用地另作他用,如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关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租赁期内,如出现牌照、消防、卫生等有关手续不合格、超越经营范围或不依法经营、被城管、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国土规划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营业、有污染或有损村容村貌、社民投诉意见较大、经劝告无改变等情形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六)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承租方逾期不交出承租的土地时,承租方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终止当月日租金的2倍向出租方支付占用费直至交还土地之日止,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使用费外,承租方还须按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终止当月租金的5%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七天未清理的,视承租方自愿放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承租方增设及修建、安装的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及门窗等;屋顶的加固或搭建的棚顶;水电的安装;水、电表开户等附属设施;租期满后,全部不作价,不得拆除及损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七)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内,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和排水、污水等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八)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村改造、出租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该土地或因规划需要,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城市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情况的,出租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搬迁的,一切地上附着物及该土地内属于承租方的设施物品的,视承租方自愿放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征收、征用部门如有补偿: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出租方所有。该土地上房屋(所有不动产)、花棚、附着物设施、青苗补偿费、农作物及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的补偿费全部归出租方;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承租方租赁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租赁土地之日。
征收、征用部门如无补偿:出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补偿。
(九)凡交纳竞投保证金,确认竞投资格后的竞投人,视为清晰了解本交易标的的交易竞投规定、规则和交易项目情况,接受本标的交易底价及所有交易要求,并同意以底价或最终竞得价成交。(1)只有1家参与竞投的,以不低于底价交易,该报名竞投人为竞得人。如该竞投人在交易日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竞投人违反规则,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没收其竞投保证金。(2)有2家或2家以上参与交易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方式进行交易,以价高者得成交,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全部不举牌应价或均以底价应价的,以抽签形式确认最终竞得人。若竞投人在交易日不参与抽签,或最终竞得人在交易日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均视为违反规则,视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没收其竞投保证金,取消其竞投资格。中标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联社在中标公示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与之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并将租赁标的交付给中标人。
(十)竞价人可参与本次交易中,其所交纳竞价保证金相对应标准的交易标的的竞价竞投,一份竞价保证金只能报名和竞得一宗交易标的。
(十一)若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转租或分割出租的,必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才能转租或与其分租客户签订分租合同。承租方与其转、分租客户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保留一份备查。承租方与其转、分租客户产生的安全生产、消防、市场监管、环保、防疫、劳资纠纷、日常管理、纠纷、损失、赔偿、债权债务等全部事项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四、报名事项
(一)有意参加单位或个人可于2024年10月28日10:00至11月7日16:00(节假日除外),在正常工作日的办公时间携****联社108室(地址:**市**区中南街海中大街2号108室)进行咨询及报名。报****联社详细了解交易资产的现状及一切具体情况。交易报名进行现场资料审核,如资料不齐作退件处理,报名人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齐资料重新报名。
(二)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如下,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报名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非报名人本人或报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报名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联社 对报名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联社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填写《****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竞投报名表》,签收《****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四)报名人须在报名截止(即2024年11月7日16:00)前携带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和《****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表》,****联社“三资”交易站申领《****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视为报名成功。
逾期报名登记、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或逾期领取《****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已交纳交易保证金,未能报名成功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按原账号退还。
报名人一旦成功报名参与本次交易活动,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本交易项目情况,认可交易标的物现状情况,了解交易标的物产权、消防、周边环境、进出道路及存在的瑕疵等详细情况,理解和接受有关交易的全部内容,同意以底价或最终竞得价成交,****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因本人违反交易规则或违反合同条款造成没收交易保证金的全部责任,并按照《****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规则》及有关交易文件的一切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若报名人未被确认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按原账号退还。
五、交易竞价
竞投人须在2024年11月11日09:30前携带《****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等相关****联社“三资”交易站(地址:**区中南街海中大街2号二楼参与交易,未按规定交易时间到达参与交易的,视为竞投人自动放弃参与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参与交易时,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一)竞投人身份证原件;
(二)《****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
(三)非竞投人本人或竞价单位法定代表人参与交易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七、交易结果公示
(一)交易完成后,须进行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次日起计,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在正常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由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相关的实质证据材料,****联社(地址: 海中大街2号 )或到交易机构**区农****管理中心(地址:**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街2号2号楼)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交易若在交易结果公示期内并无收到任何有效异议,合同签订后,****联社第八生产社(资产所属单位)与承租方所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行政及法律责任均与交易机构无关。
八、联系方式
权属人: **市****第八生产社
联系人: 黄生 联系电话: 020-****5618
交易机构名称: ****联社“三资”交易站
联系地址: 海中大街2号
联系人: 黄健俊 联系电话: 020-****5618
监督机构:******联社监事会
监督电话: 020-****0769
本交易一旦报名成功,不得撤回,本交易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附件:合同样本
****(盖章)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合同编号:
****联社农用地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的农用地场地出租给乙方,该地块面积 亩(见附图,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土地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 农用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法律、****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租赁年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农用地的使用权。
(二)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第 种方式计算:
1.有递增方式;
2.无递增方式;
3.一次性付清方式。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起止日期 | 月租金标准 | 月租金金额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元/㎡(亩) | 小写: 元 大写: 元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元/㎡(亩) | 小写: 元 大写: 元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元/㎡(亩) | 小写: 元 大写: 元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元/㎡(亩) | 小写: 元 大写: 元 |
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或半年租金(或在合同签订 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农用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在租赁土地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花棚、房屋、经营资产等物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四)租赁期届满,乙方结算水电费用并提交相关结算凭证给甲方,乙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甲方有权用保证金代乙方结**电费,保证金不足以结**电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补缴责任。
第四条 场地交付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起始日)前将该土地全部交付乙方使用。
(二)乙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届满之日)或合同解除、终止日前按所租赁的农用地归还甲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求的由乙方建设的花棚、房屋及附属设施、增设及安装的构筑物、道路、水电设施等所有动产、不动产,合同解除、终止、期满后全部不作价,乙方不得拆除及损坏,无偿归甲方所有。
(三)合同届满或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该农用地一切地上物(合同约定归甲方所有的除外)及该土地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乙方按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终止当月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直至交还土地之日止,除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间使用费外,还须按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当月应缴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七天未自行清理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出租的农用地拥有所有权,对出租农用地的经营利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2.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项目申报手续。
3.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交给乙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收缴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租金金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农用地,享有租赁农用地的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和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2.承诺租赁的农用地仅作农业生产用途,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硬底化,不得填倒余泥及杂物,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不得占道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3. 对租赁的农用地只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荒芜租赁的农用地。
4.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地块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等规定的情况下,可在租赁农用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建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搭建;所搭建的建筑物不得以水泥混凝土结构进行构建,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同时不能改变土地原貌,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应的消防条件。
6.自行负责在租赁农用地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
7.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市场监管、环卫、环保等税费规费,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水电费和卫生垃圾费由乙方负责,****联社标准交纳。
8.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以及损益。
9.不得用租赁的农用地抵偿债务或进行抵押贷款。
10.不得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1.甲方逾期超过两个月未能将本合同项下的农用地交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12.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将租赁土地另作他用,如乙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租赁期内,如出现牌照、消防、卫生等有关手续不合格、超越经营范围或不依法经营、被城管、市场监管、**、环保、消防、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责令整改或停止营业、有污染或有损村容村貌、社员投诉意见较大、经劝告无改变等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13.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搬离场地,或者单方发函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会产生本合同解除、终止的法律后果,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直至双方办妥场地交接、合同终止手续。
14.(按实际需要填写)。
第六条 转租
(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的农用地。如确需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甲方的见证下签订转租合同,转租手续费3000元/份,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单方合同,收回出租的农用地,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与其转租户签订的所有租赁合同原件向甲方报备一份,甲方有权保留一份备查。
(二)如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4.转租农用地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合同应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农用地。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交甲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市场监管、环保、防疫、劳资纠纷、日常管理、纠纷、损失、赔偿、债权债务等全部事项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三)乙方向其转租户收取租金的形式只能在双方约定的收取时间收取,不得向其转租户预收租金及一切费用,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物业,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乙方如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且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土地,同时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所承租土地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土地用途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建(构)筑物的;
4.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拖欠租金 天以上;
6.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
(五)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如有转租户,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承接乙方的转、分租客户并与转、分租客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及直接向转、分租客户收取租金。如甲方不承接乙方的转、分租客户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当日将农用地交还甲方。
(六)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村改造、甲方以合法手续征收、征用该土地或因规划需要,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城市管理要求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情况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搬迁期限届满之日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搬迁的,一切地上物及该土地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征收、征用部门如有补偿: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该土地上房屋(所有不动产)、花棚、附属物设施、青苗补偿费、农作物及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租赁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租赁土地之日。
征收、征用部门如无补偿:甲方乙方双方互不补偿。
(七)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区、****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交易资产在租用过程中,如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农用地。
2.乙方在租用期限内,一切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含消防设备)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被判定违法违规或被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对于乙方租用的场地,****政府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或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严禁土地硬底化。
5.乙方须在租用的场地上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6.租赁场地内一律不得明火煮食及住人,一经发现将作停水停电处理。如**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整改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不得占道经营。
8.乙方在租用期限内,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和排水、污水等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9.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法规政策规定、水利、国土、执法等部门要求拆除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乙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乙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规定,造**全事故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此产生问题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不得擅自拆除、搭建花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更改花棚颜色,必须按原状生产经营,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2.合同期内,河涌边3米范围内为河岸道路控制面积,如遇上级部门或河涌管理规划、建设使用及要求拆除时,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甲方和乙方双方互不补偿,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要求甲方减租。
13.(按实际需要填写)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中心备案壹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图
合同签署人 | |
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合同见证人 | |
签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