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人民医院****中心结核T细胞试剂服务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i都会3幢1单元11202室
被投诉人:****人民医院
地址:**市**区**街15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高新区大正路1777号6号楼305厂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新****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就“****人民医院****中心结核T细胞试剂服务商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标项一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6****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一:我司在《质疑函》中提出业****公司大股东是**同乡并有亲属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与供应商有亲属关系应当回避招标。《质疑答复函》中只回复招标代表籍贯未提及**博思源股东籍贯,刻意回避此问题。
投诉事项二:招标代表所在科室从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结核T细胞”一直使用****提供的产品。2023年8月至博思源此次中标,该项目废标多次博思源都不是中标单位。**与**相隔几千公里,**公司在**的业务几乎所有发生在夏志刚所在科室,明显有人在为博思源的业务保驾护航。《质疑答复函》中刻意回避此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诉涉及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同乡关系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本项目中存在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中存在人为干预采购活动的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因本次项目之前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本次投诉采购活动内容,且超出法定质疑和投诉期限,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
因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因投诉事项二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部分内容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法定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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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