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拟报废处置的报废车辆1辆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0.4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06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县>**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
标的所在位置 | **县**街道国税小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0.4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辆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建评[2023]-067-ZH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01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详见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梁老师 | 联系电话 | 191****3008 |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总局****税务局 | |||
评估备案机构 | ****总局****税务局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拟报废处置的报废车辆1辆(品牌型号:海格牌KLQ5030XSWQ4,车辆识别代号:LKLSBAS60AB552636,发动机号:11528A)。标的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次报废车辆无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标的严格按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转让方与**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看,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看标的。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现场查看,可联系转让方衔接查看事宜。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转让方负责在受让方结清成交价款和**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聘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标的进行回收处理,标的转移、现场清洁等涉及的一切费用和环保责任、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连带责任。 八、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受让方须自行对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承担相关费用,处置完成后向转让方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 十、标的资料仅供参考,**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一、本次成交价款转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不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十二、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12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熊琳 | 联系电话 | 139****2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