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120万件电子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 **** 文 号 : 咸环赤审字〔2024〕32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分局
名 称: 关于年产120万件电子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20万件电子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省**市瑞通大道富康路16号。租赁**市曙光****公司1栋1层厂房(以下简称1#车间)和1栋4层厂房的2~4层(以下简称2#车间),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总投资11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蓝牙耳机120万件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市曙光****公司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产用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混料机上料、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注塑成型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丝印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点胶、擦拭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和锡焊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锡及其化合物)。
混料机上料、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排放标准限值。
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排放标准限值。
丝印废气和点胶、擦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需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8) 表1排放限值。
锡焊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厂区内1#车间外监控点无组织NMHC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标准限值;厂区内2#车间外监控点无组织NMHC排放需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8)附录B.1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NMHC、二甲苯排放需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8) 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焊接烟尘(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拌料机、干燥机、废料机、注塑机、丝印机、电动螺丝刀、超声波仪等机器设备的运行噪声。通过采用合理布局、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噪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以保证项目厂界北侧、南侧、东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主要为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废包装箱、废零部件、锡渣、布袋除尘器收尘。废包装袋、废包装箱、废零部件、锡渣经收集后定期外售给**回收单位综合利用。不合格品、布袋除尘器收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及手套、废胶包装、废油墨包装、废溶剂包装、废印版、废抹布、废电路板、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总量控制
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31966吨/年、颗粒物0.272737吨/年。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釆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市****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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