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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请求审批**新材料产业园—木****处理厂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壮****设计院组织评审并出具评估报告,现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根据《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2024﹞635号),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名称:**新材料产业园—木****处理厂项目节能报告。
三、项目业主:****。
四、项目代码:****。
五、项目建设地址:**新材料产业园。
六、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处理厂,处理规模为10000m3/d,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5000m3/d,二期建设规模为5000m3/d。****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污****园区应急事故水池。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26397.54万元。资金来源为业****政府专项债券。
八、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015.38吨标准煤(当量值),2601.9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新鲜水,其中:项目年外购电量825.90万千瓦时,折合标煤1015.03吨标准煤(当量值)/2601.59吨标准煤(等价值);年消耗新鲜水1364.25吨,折合标煤0.35吨标准煤。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83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十、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十一、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改革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