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电站**库区**县德溪乡集镇迁建新址外部供水工程 |
项目类型 | 城市建设类 |
建设单位 | **** |
编制单位 | **** |
监测单位 | **浚川****公司 |
地理位置 | **省-**-**县 |
说 明 |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依据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单位********电站**库区**县德溪乡集镇迁建新址外部供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委托****完成了《****电站**库区**县德溪乡集镇迁建新址外部供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并于2024年10月25日,在**市****水电站**库区**县德溪乡集镇迁建新址外部供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会,成立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包括建设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集团****公司、监理单****公司、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浚川****公司、水保方案编制单位****及3位特邀专家等代表。验收组认为,****电站**库区**县德溪乡集镇迁建新址外部供水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水电站**库区**县德溪乡集镇迁建新址外部供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议审议,形成了《****电站**库区**县德溪乡集镇迁建新址外部供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电站**库区**县德溪乡集镇迁建新址外部供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电站**库区**县德溪乡集镇迁建新址外部供水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现将本次验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6日-2024年11月25日 联系人:马玉清 联系方式:135****0222 水土****机关:****水利厅 联系电话:028-****6196 即日起20个工作日,公众可以信函、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我司咨询相关信息,反应问题请留下联系方式(姓名、电话、邮箱等),以便我们及时答复。 **** 2024年10月26日 |
附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