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 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 不溶性杂质 (%) | 酸价 (KOH)(mg /g) | 过氧化值(g /100g) | 加热试验(280℃) | 含皂量(%) | 溶剂残留量(mg /kg) | 黄曲霉毒素B1(μg /kg) | 铅(以Pb计)(mg /kg) | 总砷(以As计)(mg /kg) | 苯并(a)芘(μg /kg) | ||||||||
24C24 XJC 103101 | 菜籽油 | 232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 | 2024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0 | ≤0.05 | ≤1.5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0.03 | ≤18 | ≤8 | ≤0.08 | ≤0.1 | ≤8 | 孟关5万吨粮库T103号罐 |
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如需要在罐内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卖方中标后,在发货前,双方确定溯源扦样时间,买方安排人员到卖方发货地点进行溯源扦样,扦样的样品经买方检验合格,并通知卖方后方可发货。卖方拒绝或阻止买方扦样的,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溯源扦样的,所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买方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2.卖方在发货前,务必对拟运输入库菜籽油按本采购清单质量要求进行全指标检测,提供该标的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质量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
3.卖方入库时须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公路: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4.卖方在菜籽油发货地点装车结束后,须在所有可开启位置打上封签且拍照,并将能清晰辨别封签部位、编号及完整性的照片发送给买方。运输车辆到达买方指定入库地点后,买方扦样时检查封签是否完好,如发现封签编号不一致、遗失、破损等情况,买方有权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
5. 交货时,买方按竞价采购清单相关指标逐车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预入库(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承诺),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入库结束后经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罐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的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同时卖方还须承担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保管费、代储费、银行利息等相关经济损失。退货期限:自检测报告送达之日起第15日内(检测报告送**期后一天且开始计算日期)完成退货;卖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
6.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完成后20天内将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7.卖方须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车辆进行运输。卖方运输车辆需随车提供运输合同、运输车辆装车前车载油罐情况承诺书、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本油罐车最近连续前三次装运食用油证明、最近三次所载食用油质检报告备查。如买方在查验上述资料时发现不完整或弄虚作假的,买方一律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
8.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入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罐,若卖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不收取费用;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罐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罐菜籽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9.逐车检验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按规定进行封车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满罐检测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进行封罐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由卖方承担。
10.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菜籽油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菜籽油,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处罚而支出的罚款等)。
11.结算方式:待菜籽油预入库完毕后,经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罐扦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达到交易清单约定质量标准后,经油权单位验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据实、合法全部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心网上签订《验收确认单》并盖章后一次性办理全部货款结算,此交易合同交割完毕。
12.中标方在发货前必须提供能代表该批粮油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给买方,且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中标方发货的菜籽油必须为同一厂家生产且应为合同成交后本年度内收获油菜籽60天内加工的同一产品、同一品质,买方按相关要求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扦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仅检验一次,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退货,入库结束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若达不到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进行全部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中标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中标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同时中标方在15日内(检测报告送**期后一天且开始计算日期)退回已入库菜籽油,超期未运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销售。****中心在系统进行划扣到买方指定对公账户,不能划扣部分,由中标方线下支付到买方指定对公账户。中标方对本条约定检测要求在参加竞买时,已充分知晓,并承诺完全遵守本条约定。
13.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本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14.联系人及电话:李保林175****7656;对入库条件的距离、道路情况等,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