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保证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开时间为5个工作日,即本公示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
1.项目名称:**县华腾机械异地搬迁项目
2.建设地点:**县研城街道**街140号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佳信众合****公司
5.项目概况:项目拟从**县研城街道**街133号搬迁至**县研城街道**街140号,拟投资300万元,租赁乐****公司的6号厂房,面2891.55平方米,从事小农机制造。主要设备有:新购置折弯机、冲床、激光切机等10台(套)设施设备,形成年产8000台小农机生产线(与搬迁前产能一致)。
6.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施工期:施工过程中将产生噪声、粉尘、固体废物、废水等污染物。
营运期:运营期主要污染因素为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固体废弃物。
7.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气:施工扬尘、装修废气等从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等方面作出防治措施;进出运输车辆废气产生量小且为间断性分散排放,废气经植物吸附和通风扩散。
施工期废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依托厂区内现有生活设施处理后用作农肥。
施工期噪声:施工设备噪声和车辆噪声,通过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场内禁止运输车辆鸣笛以及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
施工期固体废物: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袋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其他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项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能够得到妥善处置。
营运期废气:静电喷塑在封闭车间进行,负压收集+滤芯过滤+布袋除尘器处理,固化有机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51/2377-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打磨粉尘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激光切割粉尘自动除尘系统(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等方式无组织排放。
运营期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
营运期间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切割边角料,企业自行回收后外卖;喷塑机回收筒收集的粉末回用于生产加工中;废焊丝,外售回收处理;废纸****回收站外卖处置;打磨工序会产生少量金属废屑及粉尘,外售废品回收处置;喷塑工段使用塑粉滤芯年限过长及遗漏被塑化的废渣,属于一般工业固废,交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及吸附棉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运营期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优化总体布局、封闭厂房隔音并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8.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区域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工程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评价建议及要求的对策技术可靠、经济可行、措施有效,在治污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项目建成运行后不会改变项目区域现有的环境区域功能,工程的建设符合“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的原则。
9.公众参与情况:经受理公示无人提出反对意见。
10.****人民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政府及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11.听证权力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如果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局。欢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联系电话:371********955
邮政编码:613100
地址:**县研城街道**街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