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多功能除雪除冰车辆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的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省基层防灾能力提升项目-多功能除雪除冰车辆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投标人业绩”中要求产品销售业绩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此要求会导致对具备供货能力的代理商的偏颇和不公。综上,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销售业绩的限制。
答:本项目采购内容为除雪除冰车辆,因此设置此供货业绩作为加分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认证证书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限制性,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本次项目,倾向特定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首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质量、环境、职业认证证书,明显倾向生产厂家,投标人主体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代理经销商,仅限于生产厂家所具备相关证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若代理经销商中标则履行合同的主体是投标人,投标人是与采购人履行合同、提供售后服务并完成项目的主体,招标文件的设置应考虑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而不是重点关注产品投标人的资质情况,投标人应标的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检测的产品,质量都是有保障的。要求提供投标人的证书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理应依法修改为“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生产厂家”。
答:本项目体系认证证书加分并为设定认定范围。评审办法要求体系认证,是对投标企业在管理体系认证,改革管理制度,规范品质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目的为保障履约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此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
地址:**省**市桑涧镇328国道与311省道交叉口北侧1号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189****1322
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联系人:关勤勤
联系方式:189****5753
日期: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