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鸣一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万台阀门迁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324MA298EYM7U | 建设单位法人:刘虎 |
刘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 |
**省**市**县瓯北街道礁下村(******公司内)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8万台阀门迁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41-C3441-泵及真空设备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市**县瓯北街道礁下村(******公司内) |
经度:120.60046 纬度: 28.0651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06 |
温环永建〔2024〕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1-07-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500 | 运营单位名称:**** |
****0324MA298EYM7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302MAC7X42GX3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913********2570237 | 竣工时间:2024-04-07 |
2024-04-08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7-08 |
2024-09-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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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报告、由******公司编写的 《****年产8万台阀门迁扩建项目》已收悉, 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等有关 规定对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并公示。经研究,对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原则同意环评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结论,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 二、迁扩建项目位于**市**县瓯北街道礁下村,租赁******公司现有厂房,迁扩建后产能扩大为年产8万台阀门。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等详见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纳管处理。 四、项目打磨粉尘、焊接烟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五、项目西、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 七、根据项目环评测算,本项目不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厂区应合理车间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震措施,避免厂界噪声超标。 八、项目迁扩建后污染物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的量为CODCr0.050t/a、氨氮0.005t/a、总氮0.015t/a。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只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得超出环评提出的指标。 九、你公司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请辖区生态****执法队负责。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一、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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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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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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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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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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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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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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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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